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那么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關于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