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基本概述

導讀:
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相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但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如《》第54條所列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真實意思等。那么可撤銷合同基本概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相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但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如《》第54條所列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真實意思等。關于可撤銷合同基本概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的含義及特征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于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于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愿,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撤銷合同與的區別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這是因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但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如《》第54條所列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背真實意思等。
3.在撤銷權的行使條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要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必須滿足的條件是:必須在權利人追認前;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意思的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1)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撤銷,只有對一方是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的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2)撤銷權不能直接對當事人行使,而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在這里享有的只是一種申請撤銷權;(3)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其他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接受申請。
(三)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均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銷合同依法被撤銷后與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適用《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但二者區別在于:
1.從內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2.從效力上看,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從當事人主張看,可撤銷合同只能是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依法確認合同是否被撤銷;無效合同無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均可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
4.從期限上看,可撤銷合同中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書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無效合同則無期限限制,自始至終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