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導讀:
現實生活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經營者有說明合同的義務,那么,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是什么?下面針對此問題專業律師做了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
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規定,格式合同如果是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等情形簽訂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格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并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余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于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格式條款合同在特定情況下是有效的。
1、格式條款無效的判斷標準:
(1)違反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 “由于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2、格式條款有效的判斷標準:
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格式條款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