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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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確有悔改情形的原監護人可申請恢復監護資格,其中對確有悔改情形怎么認定是關鍵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恢復監護人資格】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二、什么情況下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關于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典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意見根據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