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

導讀: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那么民法典的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關于民法典的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監護人具有了民事行為能力,或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被監護人或監護人死亡,或法院認定的其他情形,都會導致監護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2、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3、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