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遺囑怎么樣寫孩子的監護權

導讀: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本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這是《民法典》回應社會現實和社會需求新增加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監護人資格被法院撤銷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其資格。那么民法典中遺囑怎么樣寫孩子的監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本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這是《民法典》回應社會現實和社會需求新增加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監護人資格被法院撤銷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其資格。關于民法典中遺囑怎么樣寫孩子的監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遺囑怎么樣寫孩子的監護權
直接寫自己愿意把孩子的監護權委托給某某擔任。
遺囑監護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委托監護,就是父母通過遺囑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指定監護人,當父母都過世后,由指定的監護人負責照管、處置其子女的人身、財產權益。另一種是意定監護,就是成年人通過遺囑和監護協議,指定自己出現神志不清、喪失意識、老年癡呆、無法表達等情況時的監護人,由其負責自己的醫養死葬、財產處置等。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本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這是《民法典》回應社會現實和社會需求新增加的規定。
二、遺囑監護規定的解讀
1、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條件
遺囑指定監護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立遺囑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另一個是立遺囑人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實際上這是法律允許父母通過遺囑對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監護問題作出安排,但對指定監護的內容、如何操作、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否排除其他監護人的監護權以及相關配套等內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不是同一個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遺囑指定他人作為監護人,與在世一方的監護權在行使過程出現沖突等情況如何處理,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2、父母遺囑的監護意見不一致聽誰的?
未成年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3、父母以外的近親屬可否作為監護人?
現實中,不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特別是精神障礙患者,終生未娶、未嫁、未生育子女,其父母死亡后,有許多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照顧,這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揚家庭倫理美德。因此,將“其他近親屬”納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需要監護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有關組織。
4、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還能恢復嗎?
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監護人資格被法院撤銷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其資格。
為防止給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避免監護關系頻繁變動影響被監護人利益,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此外,還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在確定新監護人之前,為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未成年人造成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規定“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