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孕婦為胎兒索20萬元拆遷賠償

導讀:
摘錄: 孕婦為胎兒索20萬元拆遷賠償 3月17日,劉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北京市順義區雙河路一轉彎處時,被某公司司機鄭某(男)駕駛的轎車撞傷。劉女士將肇事公司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優惠住房面積損失費20萬元,車輛損失費1400元。近日,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因缺乏法律依據,順義法院駁回了劉女士為胎兒流產而索賠的20萬訴訟請求。但兩公司認為原告要求賠償優惠住房面積損失2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順義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雙方當事人就車輛損失費達成的一致意見,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劉女士財產損失賠償金1220元,由被告某公司賠償劉女士車輛損失費180元。那么摘錄:孕婦為胎兒索20萬元拆遷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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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孕婦為胎兒索20萬元拆遷賠償
3月17日,劉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北京市順義區雙河路一轉彎處時,被某公司司機鄭某(男)駕駛的轎車撞傷。為了保障有一個健康的孩子,懷孕的劉女士不得不聽從醫生的建議做了藥物流產。劉女士認為,如果胎兒健康等胎兒出生后,會得到拆遷公司的優惠住房。但這次交通事故造成胎兒流產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劉女士將肇事公司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優惠住房面積損失費20萬元,車輛損失費1400元。近日,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因缺乏法律依據,順義法院駁回了劉女士為胎兒流產而索賠的20萬訴訟請求。
原告劉女士訴稱,被告某公司的司機鄭某駕駛轎車自北向西行駛至順義區雙河路一轉彎處時,與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其車損壞,身體被撞傷。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認定,鄭某承擔全部責任,自己無責任。劉女士稱,在被撞傷時已經懷孕,醫院做了各項檢查之后發現事故對胎兒有嚴重影響,因此醫生建議流產,遂于2009年4月17日做了藥物流產。劉女士認為,因其所在村拆遷,如果孩子不流產,拆遷公司會給孩子45平米優惠住房面積和9平米半議價優惠住房面積,如今孩子流產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肇事公司及其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優惠住房面積損失費20萬元、車輛損失費1400元。
法庭上,兩被告公司對于事故事實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且與原告已就車輛損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同意賠償原告遭受的車輛損失。但兩公司認為原告要求賠償優惠住房面積損失2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
順義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雙方當事人就車輛損失費達成的一致意見,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劉女士財產損失賠償金1220元,由被告某公司賠償劉女士車輛損失費180元。順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胎兒不具有權利能力,胎兒的父母亦不能在其未出生前主張賠償權利。因此本案原告劉女士要求賠償因胎兒流產造成的優惠住房面積損失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張蕾 楊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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