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異同點

導讀:
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異同點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共同點在于:一方當事人不平等地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從而使交易處于不公正的狀態,破壞了民事交易活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同時,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并沒有強迫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只是利用了這一可乘之機使處于為難境地的當事人一方無奈,為擺脫困境而作出了訂立合同的抉擇。那么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異同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異同點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共同點在于:一方當事人不平等地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從而使交易處于不公正的狀態,破壞了民事交易活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同時,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并沒有強迫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只是利用了這一可乘之機使處于為難境地的當事人一方無奈,為擺脫困境而作出了訂立合同的抉擇。關于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異同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異同點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與《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了這種情形。
乘人之危的構成條件是:(l)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表意人所處的這種境地是客觀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臆測的。(2)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若行為人沒有利用表意人的危難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至于該意思表示是否顯失公平,應以法律或習慣確定。(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例如甲因家境困難,母親病重無錢救治,向乙借款,乙以年息100%為條件,甲無奈被迫允諾,就屬此種情況。(4)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5)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意見》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可見,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迎合相對人而對自己是嚴重不利的。
乘人之危與民事欺詐的共同點在于:一方當事人不平等地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從而使交易處于不公正的狀態,破壞了民事交易活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與欺詐相比,乘人之危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有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表現在:
第一,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所面臨的艱難處境并不是對方當事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觀情況所致或是因自己的原因導致的,并且處于為難境地的當事人往往就是為了擺脫這種為難境地而急欲與他人簽訂合同以獲得利益或標的。例如,有的民事主體家中突然有人生重病,急需一筆錢治病,欲變賣家中值錢的財產。又如,債務人急于還清貨幣之債而變賣企業的高值固定資產以救活企業等。而買主乘機壓價,壓到一般市場價格以下。賣方因急需將財產售出,不得不接受該條件與之成交。
第二,乘人之危的一方并沒有強迫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訂立合同,相反,對方當事人仍然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過協商來達成協議,只是一方當事人由于處于為難境地,另一方當事人占據有利的位置,彼此之間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而已。同時,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并沒有強迫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只是利用了這一可乘之機使處于為難境地的當事人一方無奈,為擺脫困境而作出了訂立合同的抉擇。[page]
第三,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并沒有制造任何假象來迷惑或欺詐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面臨的客觀情況是真實的,是雙方都能為之作出正確判斷的。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所表示的意思是真實的,處于為難境地的一方當事人表示的意思也是真實的,雙方均無意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