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

導讀:
“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本質特征都是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里的實施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手段的主體沒有特別限制,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踐中因“欺詐”而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常見,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工作經歷等。“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那么對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本質特征都是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里的實施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手段的主體沒有特別限制,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踐中因“欺詐”而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常見,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工作經歷等。“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關于對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本質特征都是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里的實施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手段的主體沒有特別限制,適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踐中因“欺詐”而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常見,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工作經歷等。用人單位可在入職登記表或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聲明:保證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在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進行規范,以便于實務中的操作。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的平等自愿原則,勞動合同即使訂立,也非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律對其效力予以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