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方式及特征

導讀:
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那么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方式及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關于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方式及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將虛假情況告知另一方,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另一方當事人據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目的,那么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方式及特征是怎樣的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二、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1、所簽合同生效后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2、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采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3、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4、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三、合同欺詐不同于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于合同糾紛。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愿,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后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但以欺詐行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以違約行為來處理。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