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欺詐主要特征有哪些

導讀:
據統計中國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對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左右。商業欺詐常見的違法主體有商貿行業、生活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比如商場、超市、美容院等等。二主觀方面商業欺詐在主觀上表現為具有欺詐的故意其動機一般是為了牟利。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那么商業欺詐主要特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商業欺詐主要特征有哪些
1、欺騙性強
商業欺詐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欺騙性很強。商業欺詐的主體一般都是經過注冊的公司法人經營形式上合法的業務甚至還辦理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司法公證等。由于欺詐者披著合法的外衣因此欺騙性較強致使很多人受騙。
2、危害性大
商業欺詐往往在騙局即將敗露或達到預定欺詐目標的臨界點時詐騙者便會攜款逃之夭夭。因此受騙的損失很難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補償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有的甚至傾家蕩產引發了很多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惡劣。
因此商業欺詐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扭曲了市場對資源的正常配置導致市場信號失靈宏觀調控難度加大社會交易成本上升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據統計中國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對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左右。
二、商業欺詐的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對商業欺詐的定義來看商業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
一主體方面
商業欺詐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商業活動中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只要從事了商業欺詐行為均可成為商業欺詐行為的主體。
商業欺詐行為的主體既包括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主體如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又包括未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未經工商機關核準登記的主體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應經工商機關核準登記但未經工商機關登記便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者另一種情況是指無需工商機關核準登記便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如行政機關出售、出售空閑辦公場所中的商業欺詐行為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的商業欺詐行為。商業欺詐常見的違法主體有商貿行業、生活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比如商場、超市、美容院等等。
二主觀方面
商業欺詐在主觀上表現為具有欺詐的故意其動機一般是為了牟利。
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見欺詐方實際上是有惡意。欺詐的故意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或第三人因欺詐行為而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或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故意。欺詐故意的著眼點主要在于是否妨礙他人自由地作出意見表示不論是否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都可以構成欺詐。欺詐方告知虛假情況不論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礙惡意的構成但如果欺詐者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而故意為之則可認為欺詐者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陳述某種事實時對于其陳述的事實的真偽性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仍向他方作出陳述以致于因陳述事實的虛假性而導致他方陷入錯誤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如不能確定自己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種功能而向他人吹噓該商品具有該種功能我們認定陳述的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陳述人不能判定其陳述的事實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他人。在陳述時陳述方應當知道該事實若屬虛假會使他方陷入錯誤認識而陳述方卻以“真實”的事實向他方陳述顯然可認定陳述方具有欺詐他方的故意。
三客觀方面
商業欺詐的客觀方面指商業欺詐的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實施于外部的行為。在實踐中大多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
所謂故意陳述虛假情況也就是指虛偽陳述如將贗品說成真跡將質量低劣的產品說成是優質產品。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一般來說陳述的義務來源于兩方面
1法定的陳述義務。如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說明。比如在交易活動的磋商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陳述是真實的但在訂約時此項事實已經發生了變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一方也應該向對方告知變化的情況不能使對方依據過去的事實而訂約。
四侵犯的客體
商業欺詐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以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采取了隱瞞事實真相或編造虛假事實等手段違背了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沒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從而在市場博弈中獲得了更多的交易機會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當事人的欺詐事實使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僅僅指實際已造成的結果還包括造成這種結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有關行為只要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使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仍可構成商業欺詐行為。如一家裝飾公司在開業酬賓廣告中宣稱“凡與其簽訂3萬元以上裝修合同的贈送一臺價值8000元的空調”并在其經營場所內擺放了贈送的實物樣品。辦案人員調查中發現樣品的購進發票上標明的價格只有5000多元雖然當事人尚未發生一筆裝修業務自然也沒有送出一臺空調。但是當事人的行為依然構成了商業欺詐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