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設定抵押權的房屋的法律分析

導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拆遷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是指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被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經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房屋。那么拆遷設定抵押權的房屋的法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拆遷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是指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被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經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房屋。關于拆遷設定抵押權的房屋的法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拆遷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是指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被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經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房屋。抵押是最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房屋一旦被設定抵押,其法律后果就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根據筆者承辦拆遷案件的經驗,拆遷房屋設定抵押的情況比較普遍,結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同的拆遷補償方式,具體的操作方式也有所不同。
第一、 貨幣補償
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那么對于抵押的法律關系,抵押人應該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抵押人提前償還債務。抵押權消失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將補償金支付給被拆遷人。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簽訂新的抵押協議或者是否提前清償債務的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暫不支付補償金給被拆遷人。在實際的案例中,筆者一般建議抵押權人接受抵押人提前償還債務的方式。
另外,在建工程的拆遷也有諸多特殊之處,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會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房屋已經預售的并存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安置補償資金的分配順序就成為一個關鍵問題,因為它關系到各方利益的實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包人對工程欠款具有優先受償權,并且這種權利優先于抵押權,所以對于安置補償資金三者的受償順序應該為:工程欠款、抵押債務、購房者房款。如果拆遷人未按照上述的順序分配,前一順序的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支付行為無效。
第二、產權置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