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

導讀: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那么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
本文所述拆遷補償糾紛是指:因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中發生的糾紛。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處理程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二、申請行政裁決
1、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⑴裁決申請書;
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⑶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⑷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⑹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⑺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⑻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2、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⑴裁決申請書;
⑵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⑶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⑷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⑸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3、裁決期限。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三、申請行政復議
1、申請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行政裁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復議機關
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行政裁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復議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四、行政訴訟
1、受理法院
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的期限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