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代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導讀:
對于代管房屋的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特殊的規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全。拆遷人發現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金額較大的,應向公安部門報告,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城市代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代管房屋的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特殊的規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全。拆遷人發現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金額較大的,應向公安部門報告,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城市代管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代管房屋的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特殊的規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全。”
而對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則沒有直接規定,因此,代管房屋拆遷的操作,也因代管主體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對依法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時,拆遷人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該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被拆除房屋應辦理證據保全。采用產權調換的,該調換取得產權的房屋繼續由原代管人代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費后,專賬管理。采用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其他代管部門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將補償金繳入財政,爾后按無主財產的規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但一旦出現合法所有人主張權利,應驗明身份后將款項退還給所有人。
第二,對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實施拆遷,應注意三個環節:
1、是注意驗明委托手續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如委托手續有疑問,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況下,應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代管,履行職責;
2、是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時,代管人應提請公證機關進行合同公證,并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3、是產權調換的房屋繼續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應以所有人的名義存入銀行,貨幣補償金也應如數以所有人的名義存入銀行,不得挪用。代管人應及時將情況通知所有人的繼承人,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吞委托人的資產。拆遷人發現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告,金額較大的,應向公安部門報告,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是依法代管還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時都要請公證機關作勘察記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避免紛爭。
所以說,為了避免日后因拆遷房屋的補償問題發生糾紛,應該及早對相關問題做好約定,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就算日后發生糾紛,也能很快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