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導讀: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那么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關于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
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
(三)涉訴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
(四)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全局性。
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要求比較嚴格。城市的發展總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動中逐漸美化。在城市發展建設這一大局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千家萬戶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們不能總是靠房屋產權人的覺悟,靠對他的強大政治思想工作來解決問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合理補償安置情況下,依法強制拆遷,靠法律來規范社會的每一個行為是必然趨勢。在這強大的壓力下,如何把握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依法強制執行與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矛盾,就成了我們法律、法官面前的一個坎。一般來說,城市發展的每一個足印都是與動拆遷密切相關的,每一次拆遷都有可能聯系千家萬戶的,在絕對公平不可能的情況下,如何找準雙方利益平衡的切入點,妥善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盡量不引起被拆遷人的對立情緒,杜絕、防范群訪或越級上訪,不造成負面影響,切實維護社會穩定。[page]
二、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凡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與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這已從法律上界定了房屋產權證是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合法依據,被拆遷人持有拆除房屋的產權證的,就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對這一點理論上、實踐中都沒有什么爭議。但是對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戶能否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是不是一概否認呢?筆者認為應視情況而定。
按照我國土地及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三證齊全,一是土地使用權證,二是土地規劃證,三是城市建筑規劃許可證。沒有這三證,任何一幢建筑都是不合法的,都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