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用法:重大誤解合同可撤消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因此,超市有權要求小張退貨,即使不撤消該民事行為,超市也可要求小張補足價款。那么說法用法:重大誤解合同可撤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睹穹ㄍ▌t》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因此,超市有權要求小張退貨,即使不撤消該民事行為,超市也可要求小張補足價款。關于說法用法:重大誤解合同可撤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張在超市里買了一副羽毛球拍,標價是140元,等付錢走到門口時,被超市的工作人員追上,說超市的工作人員不小心標錯了價,球拍實際上應是2140元,請小張補足價款或者退貨買其他的球拍,超市退錢??尚埐煌?,他說自己沒偷沒搶,是超市自己標錯價,于他無干。究竟哪方有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140元和140元之間相差2000元,對超市而言造成了較大的損失,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買賣行為已經夠成了重大誤解。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有沒有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被撤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因此,超市有權要求小張退貨,即使不撤消該民事行為,超市也可要求小張補足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