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構成重大誤解應予撤消

導讀:
陸某因望、李未履行協議而提出協議是重大誤解,要求撤消。原告在鑒定時就賠償數額等咨詢律師得知可獲賠8萬余元, 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應當履行.在調解過程中并無錯誤認識,不屬重大誤解.原告的請求不能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陸某如按此鐘方法計算傷殘賠償金為72708元, 與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相差很大,原告在與對方協商時認為雇傭關系就是勞動關系,也就是對法律關系的性質產生了重大誤解,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屬重大誤解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和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原告可申請撤消,原告請求可以支持。那么協議構成重大誤解應予撤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陸某因望、李未履行協議而提出協議是重大誤解,要求撤消。原告在鑒定時就賠償數額等咨詢律師得知可獲賠8萬余元, 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應當履行.在調解過程中并無錯誤認識,不屬重大誤解.原告的請求不能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陸某如按此鐘方法計算傷殘賠償金為72708元, 與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相差很大,原告在與對方協商時認為雇傭關系就是勞動關系,也就是對法律關系的性質產生了重大誤解,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屬重大誤解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和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原告可申請撤消,原告請求可以支持。關于協議構成重大誤解應予撤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陸某17歲進誠務工在望某和李某合伙開辦的工廠(未取得營業執照)做工,半年后的一天陸某在上班期間給機器下料時不慎左手受傷,經鑒定為六級傷殘。就賠償問題陸某及其父親與望、李自愿達成協議,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萬元。陸某因望、李未履行協議而提出協議是重大誤解,要求撤消。在處理時有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先仲裁后起訴,本案違反了先裁后審的原則。宜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本案原告在被告開辦的廠內做工時受傷,擬認為在企業勞動中受傷。雖然原告與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須進行登記,兩被申訴人辦廠未取得營業執照遂加工生產,系非法用工生產。原告受傷可享受工傷待遇。原告在鑒定時就賠償數額等咨詢律師得知可獲賠8萬余元, 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應當履行.在調解過程中并無錯誤認識,不屬重大誤解.原告的請求不能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各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辦法(1994)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條二款解釋,“企業是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如工廠…”。本案原告在被告開辦的廠內做工時受傷,擬認為在企業勞動中受傷。雖然原告與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須進行登記,兩被告辦廠未取得營業執照遂加工生產,系非法用工生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原勞動和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陸某如按此鐘方法計算傷殘賠償金為72708元, 與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相差很大,原告在與對方協商時認為雇傭關系就是勞動關系,也就是對法律關系的性質產生了重大誤解,原、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屬重大誤解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和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原告可申請撤消,原告請求可以支持。如果按第一種意見辦,程序會很復雜,即駁回起訴后,原告還須經過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勞動能力認定等程序,無疑增加原告的負擔。如果按第二種意見辦。則對原告不公平,未有效保護弱者的權利。第三種意見既不違背勞動法79條,因79條并非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是命令為一定行為不得為一定行為,相反更符合勞動法77的規定.也更能體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筆者贊同最后一種意見。
作者:石城法院 李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