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導讀:
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性質未來變化”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那么合同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性質未來變化”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關于合同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錯誤具有主觀重要性和客觀重要性。不是雞毛蒜皮、無關宏旨的錯誤。所謂“主觀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實情就不會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謂“客觀重要性”,指表意人經理智評價即不會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1、下列錯誤屬于較大的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1)對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將買賣的要約當作贈與的要約予以承諾;
(2)對人的特征的錯誤(如將不懂法的人聘為法律顧問)。須注意:“人”不僅包括“合同當事人”,還包括與合同有關的“第三人”。
(3)對標的物的性質(如品種、質量、規格)和標的物數量的錯誤(將小產權房當作大產權房購買)
(4)誤傳、誤寫、誤說。
2、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
二、關于標的物錯誤,注意兩點:
1、對于標的物的錯誤須為“性質錯誤”而不能是“價值錯誤”。
(1)性質,指標的物具有的、對價值產生影響的事實上、法律上的特征及關系。
(2)價值并非性質,而是性質(以及供求關系等因素)產生的結果。對于標的物價值(或市場價格)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
2、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當下性質”的錯誤認識,可構成重大誤解。法律行為作出時,對“標的物性質未來變化”的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
三、狹義的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內容的錯誤。也就是說重大誤解須為對法律行為所形成之法律關系要素的錯誤(即對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與客體發生錯誤)。動機不屬于法律行為的內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并無錯誤,僅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內心起因(動機)發生錯誤,屬于狹義的劫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
四、認定重大誤解的注意事項
1、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沒有重大誤解之問題。
2、保證人對僨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系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典型風險,雖屬對”當事人特征的重大錯誤“,作為例外,不構成重大誤解。
3、計算錯誤一般不構成重大誤解。分兩種情形作不同處理:①隱藏的計算錯誤;②公開的計算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