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導讀: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但這并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后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jù),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那么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但這并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后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jù),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關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法》第54條也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誤解,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如出賣人誤將某一標的物當作另一標的物),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如買賣雙方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買賣)。誤解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構成并產生使合同變更或撤銷的法律后果。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經(jīng)發(fā)生了誤解并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我們認為,盡管對方當事人出于惡意,但這并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后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jù),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若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fā)生誤解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根據(jù)《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過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表意人對于對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簽字蓋章,則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借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
誤解完全是由誤解一方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在這一點上,它與誤傳是不同的。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于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造成了誤傳。而誤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fā)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著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但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的:首先,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并非因為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陷入錯誤認識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例如誤將標簽上標明的滌綸西裝當作毛滌綸西裝購買,這屬于誤解。但如果銷售者故意將滌綸西裝寫成毛滌綸西裝出售,則構成欺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發(fā)生了誤解,對方明知其誤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構成欺詐?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畢竟誤解的發(fā)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結果,因此不構成欺詐。當然,一方如果有義務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種商品時告知商品的性能、質量瑕疵等情況卻沉默不宣導致對方發(fā)生誤解,則可以構成欺詐。其次,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較大的損失。誤解方遭到較大損失也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是在欺詐的情況下,不管欺詐是否給受欺詐方造成較大損失,受欺詐一方都有權基于對方的欺詐而宣告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