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另外他們成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體還必須是合同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經營范圍之內。這類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締結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那么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這個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在我國有締約能力的人分為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另外他們成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體還必須是合同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經營范圍之內。
2、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為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里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不真實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當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無心但無論如何都會對合同另一方產生利益損害因此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無效或應當予以變更和撤銷。
系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同時我國民法還規定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無效。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撤銷合同。這類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締結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當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訂立有什么后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后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