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5條:附條件合同

導讀: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種類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ì盾。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那么合同法第45條:附條件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附條件合同種類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ì盾。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關于合同法第45條:附條件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種類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ì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