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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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其效力有賴于第三人表示同意還是不同意.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明火執(zhí)仗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鬲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3,附期限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屆到時生效;后者,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4,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例的合同.前者,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后者,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