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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等情形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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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與附期限都是屬于合同的附款,但兩者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前提的,如果不屬于將來的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對于附期限的合同,假設甲、乙之間約定,在12月1日的時候甲出國,屆時甲就將房子賣給乙。這里確定了發生的時間,因此在期限屆至的時候,這個買賣行為就生效了,該合同屬于附期限的合同。那么如何區分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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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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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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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勞動合同中是需要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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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合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那么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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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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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有: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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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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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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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那么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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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條件主要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等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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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可以付條件和期限嗎 離婚協議書應該怎么寫
內容:依據民法通說認為,離婚這種民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因為身份上的法律行為既不能附條件也不能附期限。因此違背法律規定的附條件和附期限的離婚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應該怎么寫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即在夫妻負共同債務的情形下以免離婚后不承擔債務的一方被相關債權人追訴。如有涉及上述第、項的財產、債務處理,該離婚協議最好經過公證處的公證,以方便財產移交和過戶。所以一般都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財產分割條款。那么離婚協議書可以付條件和期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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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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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主要包括: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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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區別附條件與附期限法規規定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帶的附件,比如買家要求買家生產的產品要符合某個標準,可能會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說明標準。附條件合同,是一種帶了附加條件的合同。那么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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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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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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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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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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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所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個月”。這種限制能夠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失。與作為條件的事實不同的是,期限的到來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來不確定的情況。即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那么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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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法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而債務人具有遲延履行、損害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等行為。債權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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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那么附期限和附條件合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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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和贈與合同有什么區別受遺贈人依據遺贈人的遺囑就對其遺產取得了受遺贈的權利。贈與屬于雙方法律行為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贈與人的贈與行為只有在得到受贈人的承諾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才能成立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那么遺囑和贈與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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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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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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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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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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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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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變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定條件有:1、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2、合同履行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3、合同履行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4、具有合同履行變更的客觀事實;5、因合同履行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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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那么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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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書應當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條件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從簽字之日起成立;但是,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經過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的,只成立不生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具有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離婚協議書可以附條件、附期限嗎?依據民法通說認為,離婚這種民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因為身份上的法律行為既不能附條件也不能附期限。那么離婚協議書雙方登記就生效嗎可否附條件和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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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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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