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有什么區別

導讀: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關于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生效條件相當。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合同法》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
合同的履行期限僅僅是規定債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的時間,法律除了特殊情況外,并沒有絕對禁止債務人提前履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也是正當權利。但是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所附生效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根本沒有債務,只有期限到來后合同的債務才產生。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