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哪些

導讀:
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該期限即為始期,至該期限到來后,當事人才能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與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來時,合同根本沒有生效,當事人也不能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換言之,債權債務并沒有產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該期限即為始期,至該期限到來后,當事人才能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與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來時,合同根本沒有生效,當事人也不能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換言之,債權債務并沒有產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效期限,又稱為延緩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
生效期限,指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該期限即為始期,至該期限到來后,當事人才能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這就是《合同法》第46條所稱的“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至某年某月某日終止”,該期限即為終止期限。
合同中所附的生效期限與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并不相同。因為在履行期限到來前,合同可能已經生效,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只是當事人尚不能履行。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來時,合同根本沒有生效,當事人也不能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換言之,債權債務并沒有產生。
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