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條款的分類

導讀: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運輸貨物。洽訂租船合同通常經過以下程序:1、承租人詢價,提出貨名、數量、裝卸港口或區域等。在雙方關于租船合同的條款洽商接近一致時,出租人明確各主要條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確認。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船合同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經修改的某一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二是補充或附加條款,這部分往往是該租船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那么租船合同條款的分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運輸貨物。洽訂租船合同通常經過以下程序:1、承租人詢價,提出貨名、數量、裝卸港口或區域等。在雙方關于租船合同的條款洽商接近一致時,出租人明確各主要條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確認。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船合同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經修改的某一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二是補充或附加條款,這部分往往是該租船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關于租船合同條款的分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航次租船合同:租期為一個或幾個連續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質是貨物運輸合同。出租人雖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對船舶的控制,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并組織營運。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運輸貨物。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將船舶提供給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數月至數年不等)內按照約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經營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內為取得對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種財產(船舶)租賃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載貨重量、容積等。
洽訂租船合同通常經過以下程序:
1、承租人詢價,提出貨名、數量、裝卸港口或區域等。
2、出租人報價,提出船名、載重量、載貨容積、受載日期、租金或運價、滯期和速遣費等。
3、承租人根據出租人報價,結合市場情況提出還價。
4、出租人報實盤。在雙方關于租船合同的條款洽商接近一致時,出租人明確各主要條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確認。
5、制定送交租船合同。由出租人根據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制定租船合同,送交承租人審核簽署。
為加速租船合同的簽訂,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洽談中,通常都以某種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作為基礎,再根據運輸具體要求,結合市價行情,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船合同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經修改的某一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二是補充或附加條款,這部分往往是該租船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