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自殺砸壞轎車 車主告物業公司和家屬

導讀:
車主稱家屬未盡義務索賠,物業管理不需要承擔責任一名憂郁癥患者從25樓的家中跳樓自殺,正好墜落在樓下停放的一輛馬自達私人轎車上,致使該車嚴重受損。由于物業告訴她死者家屬愿意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為避免對死者家屬造成進一步的負面影響,張小姐決定先自費清理現場,并叫來拖車將車輛拖到修理廠進行修理。同時張小姐在訴狀中還提出,其每月支付給物業公司停車管理費900元,但物業公司未對原告車輛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亦未盡相應的管理義務,故將物業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那么跳樓自殺砸壞轎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稱家屬未盡義務索賠,物業管理不需要承擔責任一名憂郁癥患者從25樓的家中跳樓自殺,正好墜落在樓下停放的一輛馬自達私人轎車上,致使該車嚴重受損。由于物業告訴她死者家屬愿意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為避免對死者家屬造成進一步的負面影響,張小姐決定先自費清理現場,并叫來拖車將車輛拖到修理廠進行修理。同時張小姐在訴狀中還提出,其每月支付給物業公司停車管理費900元,但物業公司未對原告車輛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亦未盡相應的管理義務,故將物業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關于跳樓自殺砸壞轎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稱家屬未盡義務索賠,物業管理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名憂郁癥患者從25樓的家中跳樓自殺,正好墜落在樓下停放的一輛馬自達私人轎車上,致使該車嚴重受損。剛買的新車無辜慘遭“毀容”,車主心疼之余以“未履行監護職責”為由將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類損失共計9.5萬元,同時還以“未盡相應管理義務”為由將物業一并告上法庭。上海盧灣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死者家屬應向車主賠償車輛損失費及裝潢費3萬余元,其余訴請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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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從天降”砸壞轎車
“咚咚咚……”2004年10月19日清晨5時許,還在睡夢中的張小姐被一陣敲門聲吵醒,隨后上門的物業工作人員告訴她,當天凌晨1時許,25樓的王老漢跳樓自殺,剛好摔在她停在小區車位上的馬自達轎車上,導致該車嚴重受損。
張小姐立刻趕到現場,看到自己的愛車已被砸得面目全非,上面還沾滿了人體血肉等污跡,張小姐心疼不已。由于物業告訴她死者家屬愿意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為避免對死者家屬造成進一步的負面影響,張小姐決定先自費清理現場,并叫來拖車將車輛拖到修理廠進行修理。
一個星期后,為了解決相關賠償事宜,張小姐和死者家屬在物業的主持下進行了“三方會談”,張小姐認為慘禍發生后,自己繼續使用該車存在心理障礙,提出更換一輛同一車型的新車,由對方承擔購車差價。而對方卻只希望向其支付一部分賠償,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無奈之下,張小姐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是否盡到監護義務
張小姐了解到,跳樓的王老漢68歲,此前曾長期患精神分裂,當天陪伴他在家的還有老伴徐老太。她認為,跳樓的王老漢是一個只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作為其監護人,徐老太與其子女未履行好監護人的職責,導致正在患病的王老漢從25樓墜落,致使自己車輛嚴重受損,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要求徐老太及其子女賠償各類損失共計9.5萬余元。
同時張小姐在訴狀中還提出,其每月支付給物業公司停車管理費900元,但物業公司未對原告車輛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亦未盡相應的管理義務,故將物業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被告王老漢的兩個兒子在法庭上辯稱,老漢雖然此前曾患精神分裂,但事發前幾個月已經痊愈,當時僅患有一定程度的憂郁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晚發生跳樓事故僅僅是一種突發性的意外,家屬不應承擔這種意外突發性事故的民事責任。
而物業則辯稱,作為物業公司已經盡到義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車主獲賠差價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墜樓時正患病,作為家人應盡必要的看護責任。
但被告徐老太當時正患精神病未愈,無法承擔監護之責。死者兩子雖然并非原告財產侵害人,其在主觀上并無過錯,但兩人未能履行必要的看管責任,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被告物業公司為原告提供車位,收取租金是物業管理的一部分,高空墜人是其無法預料的,故對于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賠償范圍和數額,法院認為,車輛的實際損失應該是車輛維修前后的評估價格的差額部分,故作出了上述判決。
庭后說法
高空墜物責任誰負
天上掉下的煙灰缸砸中腦袋,空中跌落的花盆在眼前“開花”……接二連三的高空墜物事件對過往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危害。由此引發追問:高空墜物導致損害事實發生,責任究竟該誰來承擔?
對此,法律專家稱,對于高空墜物導致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事實的發生,應由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證自己無責,則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查不出實際所有者或管理者,則由墜落物涉及的所有樓層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被告能夠拿出證據,對自身無責進行相關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