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借車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

導讀:
車主借車已知有人搭車駕駛員趙某某受車主喬某某的委托,駕駛“標志301”轎車從某市區趕往鄉鎮辦私事,車上另乘有范某某。經法醫鑒定,范某某系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趙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另查明,范某某搭乘該車經過車主喬某某同意。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在誰應當對搭乘人范某某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上,有種意見認為,由車輛所有者喬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所以在確定賠償主體與金額時,既要考慮車主的“好意”,與普通交通事故侵權案件區別開來,也要考慮到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員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區別開來。那么車主借車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借車已知有人搭車駕駛員趙某某受車主喬某某的委托,駕駛“標志301”轎車從某市區趕往鄉鎮辦私事,車上另乘有范某某。經法醫鑒定,范某某系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趙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另查明,范某某搭乘該車經過車主喬某某同意。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在誰應當對搭乘人范某某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上,有種意見認為,由車輛所有者喬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所以在確定賠償主體與金額時,既要考慮車主的“好意”,與普通交通事故侵權案件區別開來,也要考慮到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員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區別開來。關于車主借車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借車已知有人搭車
駕駛員趙某某受車主喬某某的委托,駕駛“標志301”轎車從某市區趕往鄉鎮辦私事,車上另乘有范某某。當車行至一拐角處時,由于車速過快,駕駛員操作不當,讓車輛與路邊一棵大樹發生相撞,造成范某某當場死亡、趙某某受重傷以及車輛報廢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范某某系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趙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另查明,范某某搭乘該車經過車主喬某某同意。
搭車人死亡事故責任由誰負
在誰應當對搭乘人范某某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上,有種意見認為,由車輛所有者喬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我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之規定處理。
本文認為,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分擔賠償責任。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全由車輛所有人來賠償顯得不公平。當然也不是說搭乘者無搭乘之憂從而不承擔車輛在運行中所帶來的風險,也不意味著與搭乘人的死亡后果有著因果關系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就沒有賠償責任。所以在確定賠償主體與金額時,既要考慮車主的“好意”,與普通交通事故侵權案件區別開來,也要考慮到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員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區別開來。
(一)車輛所有權人對車輛負有安全行駛義務。一經同意他人搭乘車輛,即負有將其安全捎帶至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車輛質量原因或駕駛人員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則車輛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好意同乘絕不意味著同乘人甘愿自擔風險,更不能就此認為其應當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駕駛員不能因為好意同乘是無償搭車而隨意置他人生命、財產于不顧;車輛所有權人也不能因好意同乘而免責。因此,在進行責任分配時要考慮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從而酌定車輛所有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不是全部。
(二)要求車輛所有權人承擔部分責任旨在強化安全駕駛義務。車輛所有權人承擔部分責任并不是否定助人為樂做法,也不是對抗社會公序良俗,其重要目的在于強化車輛所有權人的謹慎駕駛注意義務。本案的車輛所有權人喬某某雖出于好心讓范某某搭乘,但并不表示有助人為樂精神就可以漠視對方的權益,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降低無償服務者的注意義務,可見喬某某對范某某的死亡結果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三)助人為樂在司法實踐中值得提倡。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展示了人心向善、誠信友愛的良好面,理應得到法律倡導和保護。好意同乘是車輛所有者助人為樂的表現,是一種無償行為,值得肯定和鼓勵。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時,既要有利弘揚助人為樂精神,又要照顧到好意同乘人的合法權益,合理分配責任,權衡把握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