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別人出事誰負責,車主會有連帶責任嗎

導讀: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借車給別人出事誰負責,車主會有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借車給別人出事誰負責,車主會有連帶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車給別人出事誰負責,車主會有連帶責任嗎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也就是說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3.不過還是要建議車主在保險理賠時多個心眼平時使用車輛一定要及時年檢車主不要單方委托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后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而單方委托評估的結論難認可同時還要加強證據收集和保存意識方便日后理賠和維權。
二、借車責任承擔規定
在借車的情況下屬于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復中作出了說明。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于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采納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準來判斷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