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雇人駕改裝車釀車禍是否與司機同罪

導讀:
案發后,經鑒定,事故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事故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制動系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經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是知道車子超長、超寬、超高、超載的,且在過站時已查出四超,其主動交罰款,故其主觀上是知道車子超載的,其仍然讓趙某開車,車子超載與事故發生有必然聯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李某作為該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追求利益,擅自將掛車上的活動架打開,超出其行駛證規定的寬度、長度和高度違規裝載超載、超長、超寬、超高的他人18輛小轎車,雇請趙某、董某兩人輪流開車。那么車主雇人駕改裝車釀車禍是否與司機同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發后,經鑒定,事故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事故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制動系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經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是知道車子超長、超寬、超高、超載的,且在過站時已查出四超,其主動交罰款,故其主觀上是知道車子超載的,其仍然讓趙某開車,車子超載與事故發生有必然聯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李某作為該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追求利益,擅自將掛車上的活動架打開,超出其行駛證規定的寬度、長度和高度違規裝載超載、超長、超寬、超高的他人18輛小轎車,雇請趙某、董某兩人輪流開車。關于車主雇人駕改裝車釀車禍是否與司機同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2年2月17日,李某在廣東省東莞市用自己所有的牽引車牽引擅自改裝掛車外形并裝載超載、超長、超寬、超高的他人18輛小轎車的掛車運往貴州方向,并指使駕駛員趙某和董某輪流駕駛。次日7時許,由趙某駕駛至南丹縣境內國道210線2667公里加800米(大平拉昔)下坡路段,尾隨前方車輛行駛,當其發現車輛制動失靈,為避讓前方同向行駛車輛,趙某駕車往左側路面繼續前行。適時,崔某駕駛的大型客車從對向駛來,發現對向來車后停車靠右讓行。趙某駕駛的車輛制動不住,繼續向前滑行,在與大客車會車時,掛車左側與大客車左側碰刮,造成大客車上的乘客曹某、青某、王某、蔡某、龔某、劉某6人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及掛車上6輛商品車不同程度損壞的特大交通事故。案發后,經鑒定,事故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事故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制動系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經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分歧】
本案中,對于肇事司機的定罪沒有異議,但是對車主李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出現了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李某雖然擅自改裝掛車的外形,但將車加長與本案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聯系;而且李某不會開車也不知道車子存在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是知道車子超長、超寬、超高、超載的,且在過站時已查出四超,其主動交罰款,故其主觀上是知道車子超載的,其仍然讓趙某開車,車子超載與事故發生有必然聯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嚴重超載駕駛的;……”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李某作為該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追求利益,擅自將掛車上的活動架打開,超出其行駛證規定的寬度、長度和高度違規裝載超載、超長、超寬、超高的他人18輛小轎車,雇請趙某、董某兩人輪流開車。即使李某不會開車,對車子的的各項性能不熟,但是,有證據顯示,途中在過站時檢查人員已查出該車四超,李某當時亦主動交罰款,應視為其主觀上已經知道車子超載的,但仍然讓趙某繼續開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對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