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轉讓“公共用地”,侵權!

導讀:
法院認為,業主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業主們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院,訴求二被上訴人之間的協議無效。依據《哈爾濱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其他業主在利用物業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征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本案中的物業公司和俱樂部未按上述約定征求業主們同意,侵害了業主的權利。那么物業轉讓“公共用地”,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認為,業主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權利。業主們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院,訴求二被上訴人之間的協議無效。依據《哈爾濱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其他業主在利用物業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征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本案中的物業公司和俱樂部未按上述約定征求業主們同意,侵害了業主的權利。關于物業轉讓“公共用地”,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報賈晉璇 龍 敏 滿麗霞 未經業主同意就擅自將物業的共用部分委托他人使用,這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業主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權利。
不經同意共用設施被占用
2003年5月的末,家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小區的離休干部李志早晨外出鍛煉回來,突然發現一樓地下室前面多了一大堆煤。昨天還沒有呢,李志感到奇怪,就和另幾個業主找到管理該小區的物業公司。
原來早在一個多月前,位于該樓地下室的哈爾濱市某休閑俱樂部因為要擴展業務,和物業商量想把原來放在俱樂部內的燃煤爐放到共用的地下室部分。
物業公司在未征得住宅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于4月20日,就與位于該俱樂部簽訂了《委托書》,約定物業公司委托俱樂部管理住宅樓設備間的給排水、供暖、供電設備,負責設備日常維修保養,確保設備正常使用,解決設備的突發事故;物業公司同意俱樂部使用設備間內的閑置室間及設備間外屬于俱樂部的通道等處增添必要的設備。
委托書簽訂后,俱樂部于2003年5月將改建后的燃煤爐建在地下室設備間內,并對設備間出口及樓梯進行了維修,將地下室的出口設在住宅樓的一角。
協議不成,訴至法院
得知真相的業主立即向物業公司提出抗議,要求他們取消委托協議,還住宅小區本來面貌。但多次交涉無果。業主們一怒之下,將物業公司和休閑俱樂部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和休閑俱樂部協議,在設備間安裝鍋爐,其行為不構成對業主權益的侵犯,亦未構成妨礙,因此駁回了業主訴請俱樂部排除妨礙的請求。
業主們不服,上訴至哈爾濱市中院,訴求二被上訴人之間的協議無效。
二被上訴人辯稱,他們沒有對業主構成妨礙,俱樂部所有的設施、設備均經環保部門的驗收,未對業主們的生產、生活造成妨礙;鍋爐安裝在設備間,而設備間不是共用部位,侵害業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成立的。
至此,本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到,二被上訴人將鍋爐安裝在設備間內是否侵害了上訴人的權利。
業主的權利不容侵犯
哈中院認為,物業公司受該住宅樓內業主委托對該樓的物業進行管理,與業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作為委托方的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委托人委托其管理的設備進行轉委托,就是侵害了所有業主的權利。
依據《哈爾濱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其他業主在利用物業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征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本案中的物業公司和俱樂部未按上述約定征求業主們同意,侵害了業主的權利。遂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的判決,物業公司和俱樂部將安裝在住宅樓設備間內的鍋爐及其附屬設施煙筒予以拆除,將住宅樓通往設備間的出口恢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