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怎樣跳出“怪圈”

導讀:
而在此之前,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已經“盤根錯節”。“案中案”2007年5月10日,上海泰欣置業有限公司與上海南華城小區業委會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駐南華城小區。陷“怪圈”兩年來糾紛訴訟不斷,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成員、業主們都感到精疲力竭。“對簿公堂是無奈之舉。”南華城業委會委托代理人潘某說。那么物業糾紛怎樣跳出“怪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此之前,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已經“盤根錯節”。“案中案”2007年5月10日,上海泰欣置業有限公司與上海南華城小區業委會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駐南華城小區。陷“怪圈”兩年來糾紛訴訟不斷,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成員、業主們都感到精疲力竭。“對簿公堂是無奈之舉。”南華城業委會委托代理人潘某說。關于物業糾紛怎樣跳出“怪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物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擅自在業主信箱內投放貶損信函,侵犯了小區業委會成員的名譽權。而在此之前,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已經“盤根錯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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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物業糾紛
專家認為,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需要建立平和的對話協商機制,共同破解物業糾紛“怪圈”。
“案中案”
2007年5月10日,上海泰欣置業有限公司與上海南華城小區業委會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駐南華城小區。服務過程中,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在小區保潔、經費管理等方面時常發生意見分歧。
2009年4月,南華城業委會書面通知泰欣公司解除服務合同。但泰欣公司認為解聘程序不合法,將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服務合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相互信任和配合是物業服務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基礎。如果強行維持物業服務合同之間的效力,既違背業主方便生活的合同目的,也背離物業服務企業營利的合同目的。雖然敗訴,但物業公司仍不肯交接。
與此同時,物業公司在小區業主信箱內投放公開信,稱四名業委會成員干涉物業公司內部事務。四位業委會成員再告物業公司侵犯名譽權,近期獲得勝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9年11月,物業公司以欠繳物業費為由將478名業主告上法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業主不能以物業服務瑕疵為由,拒交全部物業費。判決根據費用收取與物業服務內容、質量相適應原則,判決出庭的252戶業主按欠費75%繳納,免除滯納金。
陷“怪圈”
兩年來糾紛訴訟不斷,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成員、業主們都感到精疲力竭。雖然已有部分案件判決,但糾紛徹底解決還有待時日。“對簿公堂是無奈之舉。之前我們也找過相關管理部門,但屢屢碰壁,沒拿出解決方案。”南華城業委會委托代理人潘某說。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高富平告訴記者,當前一些物業公司與業委會之間的矛盾已陷入“服務差-不交物業費-服務更差-矛盾爆發”的怪圈。“有的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就想拒付物業費,但拖欠、拒交物業費是違規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一些服務合同到期的物業公司不愿撤離小區,又引發不少矛盾糾紛。”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徐恢表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拖欠、拒交物業費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矛盾激化。業主和業委會如果對物業服務不滿,不能簡單地打、鬧、吵,而要積極搜集證據,依法理性維權,拿起法律武器,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監督和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