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合同無效情形的認定與處理

導讀:
評析一、關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其中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當然如果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或者國家利益,我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中關于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確定合同無效。那么淺析合同無效情形的認定與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評析一、關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其中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當然如果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或者國家利益,我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中關于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確定合同無效。關于淺析合同無效情形的認定與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其中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案情
2004年6月20日,原告新余市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原告)與被告鐘xx(下稱被告)簽訂井下采掘勞務合同書和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承包原告的赤鐵礦井,進行井下掘進、采礦,根據被告的采礦量原告按85元/噸的基本單價與被告結算,原告對礦井起監督指導管理作用,如井下發生安全事故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協議簽訂后,被告雇傭人員進行井下采掘,并按協議的約定與原告進行結算,2004年8月17日,被告組織人員進行井下采掘時,發生安全事故,致使兩名井下人員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將二死者運至火葬場,支付死者家屬當日食宿費用,第二天便躲避不見,原告即在界水鄉鎮府的協調下,與二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各賠償8萬元,并支付各種費用12002.5元,并已全部履行完畢。另查明,在原告公司成立之前,該赤鐵礦井即由被告在采掘,該赤鐵礦井位于界水鄉,原告尚未取得開采許可證。
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在尚未取得開采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協議,由原告將其赤鐵礦井交由不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被告個人承包開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井下采掘勞務合同書和補充協議為無效合同。2004年8月17日因赤鐵礦井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原、被告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因被告躲避,原告負責了賠償事誼,同時被告對賠償總額為172002.5元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已先行進行了賠償,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因而取得了按過錯原則向被告進行追償應由被告分擔的賠償責任的權利。因原、被告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對于事故的發生雙方也均存在過錯,而發生事故的赤鐵礦井是由被告雇傭人員承包開采的,并且在原告公司成立之前即是被告在開采,原告對礦井是起監督指導作用,故造成這次事故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故對于因發生事故而引起的賠償172002.5元被告應承擔75%即129001.87元,原告承擔25%即43000.63元,現原告已將全部數額賠償完畢,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29001.87元。綜上,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渝民初字第008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確認2004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井下采掘勞務合同書和補充協議無效;2、被告鐘細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市金威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賠償款一十二萬九千零一元八角七分;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一、關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其中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1、該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即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等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這里違反的法律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因為如果將違反一般行政法規和地方規定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的話,不但會使無效合同的數量大增,影響和阻礙社會交易活動,而且會助長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或者國家利益,我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中關于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確定合同無效。
2.此類無效合同必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我們知道,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是指行為人無條件地必須遵守的規定,不允許行為人自行協商選擇,其表現為:規定行為人必須作某行為或者絕對不能作某行為;任意性規定是指允許行為人自主選擇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定本身就具有允許行為人以意思選擇的意義,所以對于違反非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并不影響其效力;而如果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無效。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第六條“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從本案來看,2004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井下采掘勞務合同書和補充協議顯然同時包含了上述兩方面的情形,即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關于取得采礦權的審批制度及不得擅自轉讓采礦權等強制性的規定,故應屬于無效合同。
二、關于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及處理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雖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需要,樹立全新的立法觀念,以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目標,立法上大大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把無效合同限定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內,而一部分過去被認為無效的合同歸入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范圍。但在審判實踐中,仍然有相當部分的合同無效的情況,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出于對法律的不了解或其他過失原因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合同無效;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法制觀念淡薄,為了個人或部門集體利益,故意違法,或者企圖規避法律,致使合同無效;3、簽訂經濟合同時,當事人因發揮意志自由的特點,增加交易活動的靈活性,在合同中作任意約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所突破和變通,從而導致合同無效。另一方面也與我國原合同法律制度和民法通則過于強調國家干預經濟的原則、過于強調保護交易安全,從而對無效民事行為作極其寬泛的規定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主張或確認無效之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原物的性質既可以為物上請求權,也可以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二者為競合關系。由于物上請求權較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能更好的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因而將返還原物適用物上請求權的規定,對于所有權人更為有利。返還價金則無法適用物上請求權的規定,而只能適用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規定。無效合同中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賠償無過錯一方在締約合同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雙方當事人都明知其所從事的行為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顯然此時雙方對于合同的無效都存有過錯,盡管雙方都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目的,應排除雙方賠償損失的請求。 [page]
三、在審理無效合同案件中,當事人均不主張合同無效,法院如何處理的問題。筆者認為,法院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該合同是無效的,允許他們變更訴訟請求。若雙方當事人均不愿意變更其訴訟請求時,應首先判決該合同無效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非法所得,還應判決予以沒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這就是說,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院對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認定的基礎上,變更訴訟請求,而不能簡單地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法院認定的事實不一致為由,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二)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來說,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是說,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且自始無效。對此類合同應當實行國家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對于因合同無效取得的非法利益,應當依法沒收。
作者:渝水區人民法院 胡瑜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