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認定的情形

導讀:
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那么無效合同認定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關于無效合同認定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認為無效合同當事人對于其行為的違法性或被欺詐、脅迫是明知的,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且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則必然使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初的財產狀況的現象。這顯然不利于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系的穩定,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確認合同效力是價值判斷的范疇,只要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主流觀點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僅限于請求權,請求權的基本特征是權利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否則權利將無法實現,而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來說,無論是司法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還是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都不符合請求權的這一基本特征。
其次,從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來看,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穩定。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價值評判,無效合同則在于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并確認無效,不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一項職能,也是評價和指引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要求,因此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最后,從權利性質來看,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因此也屬于實體法的形成權。而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債權請求權,所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
(4)折價補償。
(5)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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