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情形及后果

導讀:
"3、《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合同無效情形及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關于合同無效情形及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④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2、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關于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財產返還問題的處理主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2、《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3、《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