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房租居然繳納“兩次”

導讀:
2009年6月3日下午,蔣某剛剛下班回到自己不足8平方米、但屬于自己小天地的出租屋,突然聽到一陣敲門聲,開門一看,見一位自稱是房屋出租公司工作人員的小姐,手持一本印有“xx房屋出租公司房租專用收據”字樣的票據,要蔣某付清6月至9月的1800元房租。誰知,三天后,公司卻“又”派人上門收費,蔣某以收據作出抗辯,但公司提出那人純屬冒充,所產生的后果與公司無關。雙方成訟后法院判決蔣某敗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那么以案說法:房租居然繳納“兩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6月3日下午,蔣某剛剛下班回到自己不足8平方米、但屬于自己小天地的出租屋,突然聽到一陣敲門聲,開門一看,見一位自稱是房屋出租公司工作人員的小姐,手持一本印有“xx房屋出租公司房租專用收據”字樣的票據,要蔣某付清6月至9月的1800元房租。誰知,三天后,公司卻“又”派人上門收費,蔣某以收據作出抗辯,但公司提出那人純屬冒充,所產生的后果與公司無關。雙方成訟后法院判決蔣某敗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關于以案說法:房租居然繳納“兩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009年3月,蔣某與男友分手后,立即告別傷心之地,經閨中密友介紹,來到另一陌生城市,住進了閨中密友通過房屋出租公司為她租好的住宅。2009年6月3日下午,蔣某剛剛下班回到自己不足8平方米、但屬于自己小天地的出租屋,突然聽到一陣敲門聲,開門一看,見一位自稱是房屋出租公司工作人員的小姐,手持一本印有“xx房屋出租公司房租專用收據”字樣的票據,要蔣某付清6月至9月的1800元房租。蔣某見公司服務如此周到,二話沒說便交了錢。小姐寫給了蔣某一張收據,雖未加蓋公司公章,但蔣某并未多想。誰知,三天后,公司卻“又”派人上門收費,蔣某以收據作出抗辯,但公司提出那人純屬冒充,所產生的后果與公司無關。雙方成訟后法院判決蔣某敗訴。
【法律點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蔣某認為公司已派人收取其房租,但僅憑一紙未加蓋公章的收據,并不能證明來者的真實身份,這樣的證據顯然不能證明其蔣某所主張的事實,而按期向公司交納房租又是其應盡的義務,蔣某自然必須承擔敗訴的后果。本案告誡承租人,面對上門收取租金者,應該保持警惕,嚴格審核其身份,認真辨別,并索要合法的、手續(xù)完備的交費收據,以免上當受騙。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