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繳稅幾大“潛規則”需弄清

導讀:
但是,在稅務繳納的過程中,由于很多百姓并不了解具體的稅費征收政策,卻頻頻遭遇稅費“潛規則”。由于二人都是初次進行房產交易,所以與中介協商過后,大部分手續都由中介全權辦理。發現發票有所不同,二人提出了這樣的疑問。而張先生和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是,買賣雙方并未簽署協議,本應由賣方繳納的稅費,兩個人卻重復繳納了!在2007年到2010年這三年之中,賣家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賣方認為此交易行為發生在與王女士交易行為之中,所以要求王女士承擔其購買房屋時產生的1000余元的稅費。那么買房繳稅幾大“潛規則”需弄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在稅務繳納的過程中,由于很多百姓并不了解具體的稅費征收政策,卻頻頻遭遇稅費“潛規則”。由于二人都是初次進行房產交易,所以與中介協商過后,大部分手續都由中介全權辦理。發現發票有所不同,二人提出了這樣的疑問。而張先生和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是,買賣雙方并未簽署協議,本應由賣方繳納的稅費,兩個人卻重復繳納了!在2007年到2010年這三年之中,賣家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賣方認為此交易行為發生在與王女士交易行為之中,所以要求王女士承擔其購買房屋時產生的1000余元的稅費。關于買房繳稅幾大“潛規則”需弄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論是差額5.55%的營業稅,還是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假設一套購價為20萬的房屋,在2010年以40萬的價格出售,×5.55%和×20%所得出的結果都讓辛苦賺錢的百姓有種被“割肉”的感覺。采訪中,百姓一致表示:國家的稅務征收政策,作為公民是一定按章執行的。但是,在稅務繳納的過程中,由于很多百姓并不了解具體的稅費征收政策,卻頻頻遭遇稅費“潛規則”。
潛規則一:
兩家怎么都交了稅?!
【案例】通過一家家門口的私人小中介,張先生將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動遷搬來的李先生。
由于二人都是初次進行房產交易,所以與中介協商過后,大部分手續都由中介全權辦理。直到有一天,兩人閑聊的時候發現有些不對勁了。
“難道買賣雙方都要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么?”發現發票有所不同,二人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解析:其實按照規定,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應該是由賣方承擔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賣家都會通過中介與買房協商簽署“交易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買房承擔”的協議,這也是變相提升房價的方式。
而張先生和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是,買賣雙方并未簽署協議,本應由賣方繳納的稅費,兩個人卻重復繳納了!
在這次交易中,購價為15萬元的房屋,蒸發掉了×5.55%+×20%=51100元的稅費。明眼人都能看得出,稅費是被誰吃掉了!
潛規則二:
你的稅費我來掏?!
【案例】2007年,王女士通過中介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交易之中王女士通過中介與賣方簽署了“交易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買方承擔”的合同條目。2010年3月房產證辦下來了,更名前夕賣方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2007年到2010年這三年之中,賣家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賣方認為此交易行為發生在與王女士交易行為之中,所以要求王女士承擔其購買房屋時產生的1000余元的稅費。
解析:由于交易持續了三年的時間,賣家便抓住了“交易之中”這個關鍵詞來大做文章,明明是互不相關的兩次交易,卻讓王女士承擔契稅。
1000余元的數目并不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不值得,但像王女士這樣的買家,以后卻不敢再簽這樣的協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