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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制度的問題

王學瑞律師2021.12.281008人閱讀
導讀:

合同無效就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旦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時,因為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以無效合同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實際的履行行為而使它有效。所以效力待定的行為,它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它和無效合同的當然無效是不一樣的。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說當事人在締結無效合同之后,不能夠根據合同來繼續履行,也不得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法的合同無效,但究竟這個“法”怎么解釋,缺乏一個明確地判斷標準。所以過去,在判斷無效方面,常常就是把對這個“法”的解釋作一個擴大的解釋。那么合同無效制度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無效就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旦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時,因為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以無效合同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實際的履行行為而使它有效。所以效力待定的行為,它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它和無效合同的當然無效是不一樣的。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說當事人在締結無效合同之后,不能夠根據合同來繼續履行,也不得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法的合同無效,但究竟這個“法”怎么解釋,缺乏一個明確地判斷標準。所以過去,在判斷無效方面,常常就是把對這個“法”的解釋作一個擴大的解釋。關于合同無效制度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常的高興今天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有關無效合同制度問題,并就其中的疑難問題談一點看法。

第一個問題,關于無效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合同無效就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對于無效合同我們可以用“自始、當然、確定、永久”這八個字來概括:

首先,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所謂自始無效就是無效合同從合同訂立時候起就是無效的。一旦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時,因為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以無效合同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實際的履行行為而使它有效。

其次,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所謂當然無效就是指在無效合同不經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時,因為它已經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它也應當是無效的。進入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后,由于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的,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張無效,那么法院和仲裁機關也可以代表國家或者依職權對無效合同進行干預,而不受不告不理原則的影響。

第三個特點就是無效合同的效力是確定的,也就是說無效的狀態是明顯的,如果對違法的事實沒有爭議,則這個無效的狀態是明確的、肯定的。在這一點上它和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銷這些合同都不同。我們講未生效主要是講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沒有成就以前,這個合同的效力它是不確定的,沒有實際的生效。但是無效合同,合同已經成立了,因為它內容違法,不能產生法律應該賦予的效力。所謂效力待定,比如說像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這些行為,在本人真正的權利人沒有確認之前,它處于一個既可能是有效又可能是無效的狀態,如果真正權利人拒絕追認的話,它就是無效的,如果真正的權利人承認了,那它就是有效的。所以效力待定的行為,它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它和無效合同的當然無效是不一樣的。所謂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指欺詐、脅迫這樣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這些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以前,法律上認為它的效力是有效的,當事人還要繼續履行,這和無效的、當然無效的也是不一樣的。

第四個特點就是無效的狀態是永久的。也就是說,無效不能因為時間的經過而使無效合同轉為有效。無效合同有一個重要規則就是不得履行性。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說當事人在締結無效合同之后,不能夠根據合同來繼續履行,也不得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一個無效的合同不能因為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而使它有效。我們過去曾經討論有些銀行使用不可撤銷的擔保,對不可撤銷的含義怎么理解,有的銀行提出來不可撤銷的擔保的含義就是說主合同被宣告無效以后,那么保證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這才是不可撤銷的擔保。我們認為這種理解可能是有問題的,它和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規則是不符合的。因為如果我們說這個主合同在被宣告無效以后,保證合同繼續有效,那么保證合同繼續有效的含義就是說保證人仍然有義務要代主債務人來履行債務,如果保證人仍然有義務代主債務人來履行債務的話,就意味著要繼續履行已經被宣告無效的主合同的債務,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主合同被宣告無效就沒有什么意義了。同時它也違反了我們剛才講到的無效合同不得繼續履行的規則,那就意味著保證合同還要保證人還有義務繼續履行一個違法的合同,這顯然不符合剛剛我們講的這個規則的。所以我們說不可撤銷的擔保不能理解成主合同宣告無效而保證合同還仍然有效,只能理解為主合同宣告無效以后,保證人還要繼續承擔有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個問題,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如何掌握?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法的合同無效,但究竟這個“法”怎么解釋,缺乏一個明確地判斷標準。所以過去,在判斷無效方面,常常就是把對這個“法”的解釋作一個擴大的解釋。不僅僅包括了全國人大的法律,而且包括了行政法規、規章,甚至各個地方規定的紅頭文件,都把它用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這樣一種擴大解釋,導致了我們審判實踐長期以來無效合同的范圍過于寬泛。合同法制訂以前,在很多地方,據我們了解,無效合同在整個合同案件里幾乎占了50%以上,這個比例可以說是非常高的。

那么我們為什么會出現這么高的比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判斷無效的標準過于寬泛了。而宣告這么多的合同無效,它和市場經濟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因為合同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是鼓勵交易,只有交易越多市場經濟才能繁榮,因為市場就是由交易構成的。宣告合同無效實際上就是消滅交易,所以它本質上就是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鼓勵交易的原則的。而且宣告無效以后,還要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經履行的還要恢復原狀,這在實際上也是低效率的。所以正是考慮到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交易的發展,因此合同法在制定的時候確定的目標就是鼓勵交易的原則,同時明確要求盡可能的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那么我們合同法采取了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明確了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這就是合同法第52條專門規定無效合同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把原來的民法通則58條違反法律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按照合同法第52條,不是泛泛的違反法律,而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根據這樣一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專門作了一個解釋。下面我就合同法52條所確定的判斷無效的標準以及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談一下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

首先,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首先必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用來判斷合同無效。法官在宣告一個合同無效的時候,只能在判決書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說人民法院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候,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這個解釋寫的非常明確,但也有很多學者提出不同意見,包括很多法官認為:是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判決書里都不能夠把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甚至作為參考都不行呢?我們覺得,如果在判決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那么應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或者滿足這么幾個條件:第一,就是要考慮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對上位法的具體的補充,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法官是可以援引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的。比如說上位法對某個問題規制的非常原則抽象,而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把它具體化,做了詳細的補充,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權地方或某一個部門對該法來作出解釋,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完全是根據授權所作出的解釋,我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比如像票據法110條就規定了有關票據管理的一些規定由人民銀行來制定具體的辦法來進行解釋。所以人民銀行對有關票據管理方面的規定,它實際上是根據上位法的授權做出的規定,人民銀行依據侵權對有關票據管理所作的解釋,這是符合上位法規定的精神的,這個時候是可以援引規章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的;第三種情況就是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個問題沒有相反的規定或者沒有作出規定,這個時候從維護公共利益這個角度考慮,結合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無效,應當說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據的。

其次,按照合同法52條的規定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規定,在民法上可以分為任意性和強制性的規定。所謂任意性的規定就是指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加以改變。對于任意性性的規定來說,當事人不僅可以通過約定改變這些規定,而且當事人的約定還要優先于法律的規定來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約定即使改變法律的規定也是合法的,所以不能認為違反規定就導致合同無效。我們的合同法主要都是任意性的規定,例如合同法規定交付標的物是所有權移轉的一個標準,對于這個規則,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約定來改變。例如,不實際交付,標的物還仍然放在出賣人那個地方,但是也可以發生所有權改變。如果當事人有這個特別約定,法律也尊重這個規定。對于任意性規范,法律完全允許當事人加以改變。那么法律規定方面還有另外一種類型,就是強制性規范。強制性規范這是當事人不能改變的,違反強制性規范就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這些強制性規范大都主要是體現在有關的行政法規里面,特別是體現在有關的政府涉及到對各種經濟活動的管理以及審批等要求方面,這些規則大量的都是些強制性的規范。違反這些規定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現在我們要討論這樣一個問題,是不是違反了所有的強制性規范都要導致合同無效?從我們國家實際情況來看,政府管理許多經濟事務,現在我們政府的行政權力非常強大,管理的事務非常多,而且非常具體,所以有關經濟管理方面的強制性規范非常多。但是,法院在審理有關合同糾紛的時候,是不是說凡是只要是違反了這些規則都要導致合同無效?我們覺得這確實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如果把任何違反強制性規范的合同都當作無效合同處理,那么,無效合同的范圍也仍然是非常寬泛的。所以,我們建議這個問題要進一步探討,對強制性規范也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分類,可以考慮把這個強制性規范進一步的區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的強制性規范;另一類就是禁止性的規范(我們稱為效力性的規范)。對于一般的強制性規范來說,違反了這些規則,行政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比如行政法規里面規定,在建筑工程承包里禁止承包人貸資建房、禁止營業執照的轉借等等。但是違反這些強制性規定不一定都有必要宣告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毫無疑問違反這些規定,政府有權處罰當事人,這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它已經違反了政府管理的規則,已經侵害了行政管理的秩序,所以政府當然有必要進行處罰,但是這并不一定要使得交易本身要被宣告無效。我們有必要考慮,強制性規范里面有大量的規則,但不一定都是和合同的效定聯系在一起的。法律設立這些強制性規則的目的并不是主要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雙方都不愿意繼續來使這個合同有效,并繼續履行這個合同的話,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比如說法律規定的售房必須要經過銷售許可才能售房,這個規則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利益,防止欺詐,但是如果交易當事人事后愿意解除合同,而且也可以補辦登記的話,那么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所以我們對一般的強制性規范,是不是一定要宣告無效這個還要具體分析,關鍵要看這個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不是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考慮違反了這個規則是不是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一定宣告合同無效。但是另外一種就是我們說的效力性的規范,違反了效力性的規范,那么要直接導致合同無效。哪一些是效力性規范呢?效力性規范首先時強行性規范,其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規范和合同效力是聯系在一起的,不符合這些規則的將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那么這些規范就是我們所說的效力規范。同時還有一些規范盡管在法律法規里面沒有明確規定說違反了它就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這些規則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那么我們也可以把它歸入到效力性規范里面去。所以我們的看法就是說對于強制性規則也有必要對它進行進一步的分類,僅以效力規范作為判斷無效的依據,目的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盡可能的鼓勵交易。比如說貸資興建,我們說貸資興建,違反這個規則的話,當然可以對承包人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不一定就是說這樣就使建設工程合同就宣告無效。它是一個強制性規范,但不一定宣告無效。這個合同可以繼續有效,貸資興建可以轉化為借貸或者借款關系。營業執照的轉借也不一定就要宣告無效,轉借營業執照以后可能轉化為一個代理關系。所以我們一定要仔細、進一步的研究強制性規范的性質,來進一步的確定是不是有必要宣告合同無效。

再次,我們在考慮判斷合同無效標準的時候,要樹立以公共利益、公序良俗這樣的概念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一個重要標準。損害公共利益本身可以作為一種無效合同的類型。公共利益更為重要的意義就是在與判斷合同無效方面,它可以成為一種兜底條款來使用。因為大量的規則可能不一定是法律都有明確規定的,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是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時候我們在判斷合同無效的時候,可以考慮把公共利益這個概念來作為彌補判斷無效合同的標準的不足來使用。事實上兩大法系都采取了這種做法,就是可以允許法官以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的概念作為判斷無效的標準,從而彌補強行法規定的不足。公共利益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它也可以用來檢驗、確定強制性規范的違反是不是必須要宣告無效。如果強制性規范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那么違反這些強制性規范要導致合同無效,但是不一定是違反公共利益的,即便是強制性規范,也不一定要宣告無效。

第三個問題,我們需要討論合同無效和合同的不成立的關系問題。

我們討論這個問題必須要從成立和生效這兩個概念開始談。我們講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所以判斷合同成立有兩個重要的條件必須要滿足。一個條件就是訂約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例如,你要問我要不要這塊表,如果我說“要”,這確實是完成了要約承諾過程,但是并沒有就主要條款就是價金達成合意。那如果沒有就主要條款價金達成合意,也可以認為合同還沒有成立。因為如果我們說沒有價金的話,我們不知道究竟這塊表是要送給你還是要賣給你呢?這個問題不清楚,不能確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次,就是必須要完成要約承諾過程。一個廠家向另一個廠家發電報詢問或者打電話詢問你有沒有什么型號的鋼材。詢問價格在法律上通常我們把它稱為要約邀請。收到電報的廠家馬上就按要求把貨送到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實際上我們說是一種要約行為,就是以一種送貨這種行為來要約,收到貨的一方實際他現在是處于一個承諾人的地位,如果他要承諾了,這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他沒有表示要接受這個貨,現在當事人仍然還處于要約的階段,還沒有完成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所以不能認為這個合同成立。所以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主要條款和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已經達成合意的基礎上,要用法律規定的生效的標準對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評價,如果當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標準,那么這個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賦予它一種效力,所以這個合同就生效,它就產生了拘束力。如果當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標準,那么它就可能是無效的或者是可撤銷的合同。所以我們講合同的成立實際上就是指當事人的合意,換句話說就是一種當事人意志的體現。我們講合同的生效實際就是指國家要用一個生效標準來進行評價,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的干預。這個生效標準是體現在像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中: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這就是講生效標準。用這個標準進行評價實際上體現的是一種國家的干預。不符合這個生效標準它就不能生效,即便你達成了合意。

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無效?凡是沒有完成要約承諾過程,也沒有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的合同就構成不成立。比如我們剛才舉的例子,送貨的一方把貨送到了,但是收到貨的一方拒絕接受。那么對方就到法院起訴,告收到貨物的一方違約,違反了合同約定。他說你給我打電報就是要詢問要求要什么型號的鋼材,那么現在我把鋼材給你送來了,你又不要,所以你構成違約。有人認為沒有完成要約承諾的過程,這個合同實際上是無效的。我們說這不是一個無效的問題,而是因為這個合同沒有完成要約承諾過程,所以它根本就沒有成立。在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的情況下,那么就沒有必要對它用一個生效的標準來進行評價,來確定它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因為這種評價它必須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要當事人達成了合意,那么現在這個合意沒有形成,所以這個評價就是毫無意義的。評價是在已經有合意的基礎上才能做出評價,所以合意是第一個階段必須要完成的問題,而有效無效是第二個階段的問題。第一個階段還沒有經過的話,根本就不可能進入到第二個階段。所以這不是一個無效的問題,無效只能是指當事人的合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我們為什么要區分無效和不成立的一個重要原因。

區分無效和不成立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

第一,合同如果是一個不成立的問題的話,它可以通過當事人的事后的實際履行行為來促使這個合同成立。比如說這批貨盡管送到以后收貨人現在不收,但后來他發現這貨還不錯,把貨打開包了,把鋼材用了,實際上就是已經實際地接受了這個貨物,那么這種實際收貨的行為可以促使這個合同成立。從當事人的實際收貨行為可以解釋他已經以他的行為做出了承諾。所以合同如果是一個不成立的問題的話,它是可以通過實際履行行為而促成它成立的。但對于無效合同不能這樣,因為如果一個合同它已經是內容明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話,它不能夠通過實際的履行行為來使它有效。即便當事人事后做出了實際履行的行為,也不能夠說宣告這個合同是有效的。有人認為,無效合同若干年后可以有效,有的是三年,有的是兩年,如果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合同有效。這種規定看來還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我們說如果允許一個明顯違法的合同,通過實際履行來使它有效的話,那實際上就是鼓勵當事人可以去履行一個違法行為,鼓勵當事人履行違法行為實際上就是鼓勵當事人去從事違法行為。這和法律、無效合同制度甚至和整個合同法的宗旨都是違背的。但問題是因為我們的強制性規定太多了,很多合同就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采取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限制無效合同范圍。但是我想說的就是說我們要限制無效合同范圍,只能是從分析、區分強制性規范本身來考慮,不能從實際履行這個角度來限制。

第二,從合同漏洞的填補角度來說。如果是合同還沒有成立的話,那么它是可以適用合同漏洞的填補規則的。當事人盡管完成了要約承諾過程,但是主要條款欠缺,這個時候就出現了合同漏洞。在出現合同漏洞的情況下,從合同法中鼓勵交易原則出發,專門制定了填補合同漏洞的規則。過去我們出現這樣的情況,都是簡單地宣告合同無效。新的合同法要求法官要遵循填補合同漏洞的規則來盡可能的促使合同成立,從而鼓勵交易。這個填補合同漏洞的規則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61、62條。按照61、62條規則,如果合同存在漏洞的話,需要采取三個步驟來解決。第一個步驟是首先要由當事人事后去達成一個補充協議,來填補完善合同的漏洞;第二個步驟就是按照61條的規定,如果不能夠達成補充協議的話,法官可以根據交易習慣和合同的有關條款來填補合同的漏洞,關鍵是交易習慣。比如說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里面約定要購買黃沙,但沒有明確約定購買30車黃沙,那么現在對車的含義發生了爭執。究竟是什么車?一方理解是東風牌大卡車,另一方理解是130的小貨車,這個合同存在漏洞,怎么處理?如果當事人事后不能夠就這個車的概念達成補充協議的話,法官可以根據交易習慣來解釋這個車的含義。比如說可以根據建筑材料買賣行業通常采用的是什么車,本地區在購買建筑材料的時候通常使用的是什么樣的車,當事人雙方過去長期以來相互之間在從事交易的時候,在購買黃沙使用的是什么樣的車。通過交易習慣可以直接用來填補合同的漏洞。當然在確定交易習慣的時候,如果存在多種交易習慣的話,那么應該找到一種最接近于當事人雙方意志的這樣的交易習慣。所以合同當事人雙方過去他們一直在從事特定的交易的時候所遵循的習慣,它具有優先于適用其他的習慣的效力。因為它最接近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意;第三個步驟就是要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來進行填補。62條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話,那么應當以一方提出履行的時間再加上給對方的合理的準備期限,這個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是一方要求履行的時間再加上一個合理的準備期限,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所以對于存在合同漏洞的合同不僅僅是一個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是可以交由填補合同漏洞這個規則來進行填補的。但是如果是一個無效的問題,如果它的合同已經明顯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話,那么就不可能適用填補合同漏洞來使它有效,只能夠修正違法的內容來使無效的合同轉為有效。

第三,就是對于成立不成立的問題,原則上是當事人的合意問題,所以如果當事人事后愿意接受這個合同,愿意承認這個合同,法院通常沒有必要進行干預,它可以通過填補合同漏洞或者其他方式來解決,通常不應當適用國家干預原則。但是對于無效的合同,即便當事人沒有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也要依職權進行審查,來發現合同是不是具有無效的因素,從而確定是不是應該宣告合同無效,這是我們說無效和不成立的重要區別。最后就是在責任方面,在不成立的情況下,假如有責任的話,那么它主要是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不涉及到比如說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等這些責任,因為在不成立的情況下,通常合同還沒有成立,談不到履行,如果沒有履行的話也不可能有恢復原狀的問題。但是在無效的情況下,宣告無效以后要恢復原狀,當事人要返還財產,特別是由于無效是明顯的&pide;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以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有可能當事人要承擔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這一點也是和合同的不成立不一樣的。

第四個問題,關于合同無效和違約責任的關系。

無效和違約也經常容易發生一些混淆。因為在我們的合同法里面,在有關的法律法規里面,有時候有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就像合同法里面也有一些強制性的規定。比如像合同法第272條就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將主體工程再分包給他人。有一個案件就是承包人在訂立了具體承包工程合同之后,沒有經過發包人的同意把主體的工程轉包給了第三人。轉包給第三人之后,顯然這個行為不僅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違反了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這種案件就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強制性規定,究竟是導致合同無效,還是導致違約?這是有爭論的。這個案件的問題就是需要區分違約和無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違約和無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因為違約前提是合同有效,什么叫違約呢?違約指的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后果。違反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后果,就是違約責任。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違約。如果合同是無效的話,這個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就談不上違約了。有的判決里面,首先宣告合同無效,然后判決是要求違約方要承擔違約金責任,這個判決是自相矛盾的。為什么自相矛盾呢?因為我們說違約金責任不過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既然已經宣告這個合同無效了,這個合同就不存在了,怎么可能還有違約責任呢?當然也不可能有違約金責任。在宣告合同無效以后,只能是按照無效的規則來處理,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所以無效與違約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其次,我們要強調違約責任是一種補救方式,而無效在通常情況下,主要是一種抗辯,是一種抗辯的理由,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對受害人提供一種救濟。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就可以提出抗辯說這個合同是無效。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們說,在通常情況下無效不可能對受害人提供各種有效的救濟,只有違約責任才能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全面地救濟。在違約的情況下,如果是違約責任,那么就可以允許受害人來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定金的雙倍返還責任等。受害人可以在這些補救方式中做出選擇,選擇最有利于對它進行保護的一種責任方式。但是如果是一個無效的話,無效后的責任就非常簡單了,就是一個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里特別想強調一下的是違約的損害賠償,就是違約產生損害賠償,無效以后也有損害賠償。那么這個違約的損害賠償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是什么關系?很多人認為無效以后也應當繼續的適用違約后的損害賠償來處理,這個看法我們認為是不正確的。因為違約的損害賠償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涉及的基本原則和目的都是不同的。違約的損害賠償的目的或者原則是通過由違約方承擔違約后的損害賠償責任來使受害人要達到合同好像已經得到嚴格履行的狀態,要使受害人達到好像這個合同沒有被違反的那樣的狀態。所以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的標準,就是如果受害人在合同能夠得到嚴格履行情況下所能夠獲得的預期利益,都應該通過違約的損害賠償來使它獲得這種利益。賠償的標準應當是受害人在合同應該履行情況下所獲得的利益與他現有的狀態之間的差距,在違約以后的狀態的差距,就是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的標準。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受害人達到合同好像已經得到了嚴格履行的狀態。但是無效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呢?無效以后的損害賠償的標準是要通過賠償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它的基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因為宣告合同無效了,就是消滅了這個交易,好像這個合同沒有存在,這樣當事人要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法律之所以要設定在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就是要使當事人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之中。所以這種損害賠償根本目的就是要恢復原狀,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此這個賠償的標準就是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和它現在的狀態之間的差距,這就是無效后損害賠償的標準。這兩種賠償的具體表現就是:在通常情況下,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明顯大于無效后的損害賠償,特別是違約損害賠償不僅要賠償實際的損失,還要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而無效后的賠償它是不能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的。為什么不能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是因為可得利益只能是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合同得到嚴格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可得利益的問題。如果一個合同根本沒有得到履行,它已經被宣告無效,它沒有得到履行的話,那怎么可能有可得利益的問題,談不上可得利益的問題。所以,違約損害賠償要明顯的對受害人更為有利。因此我想強調的就是說違約責任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的渠道和方式。我們一定要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因為我們許多人長期習慣性地認為好像宣告合同無效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相反只有合同是有效的,在通常情況下,通過違約責任這種方法,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

我們就回到前面我們談的案例,盡管承包人沒有經過發包人的同意,把建設工程的主體部分轉包給了第三人。現在受害人提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那就是說受害人認為只有違約責任承擔對他是最有利的,我們覺得這個選擇是對的。那么這需要我們考慮,盡管是違反了強制性規范,但是究竟是把它歸入到違約還是歸入到無效范疇里面去。我們首先是要區分規范設立的目的究竟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還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要考慮違反這種規范的后果是不是會導致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顯然這個轉包也涉及到建筑工程的秩序問題,但是該規則設定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利益。所以違反了這個規則,不能說直接導致了公共利益的損害,因此沒有必要把它當作無效來處理。有人要問不能當作無效處理,怎么能夠當作違約呢?違約必須是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那么法律的規定在合同里面沒有反應出來,能夠作為違約來處理嗎?這個我們要解釋一下,現代合同法有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就是和過去不一樣的。傳統上合同義務的來源就是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義務來源是單一的,就是當事人的約定。而現代合同法發展一個重要的表現趨勢就是由單一的當事人約定轉化為多元的合同義務來源。多樣化表現為合同義務主要來源于當事人約定,但是同時合同義務也可以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和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這個法律的規定就是我們剛才講到的像合同法272條所規定的這種強制性的規范,它可以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就是說,一旦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那么272條所規定的禁止承包人將主體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就自動地成為合同的內容,即使當事人沒有在合同里面把它重復的寫出來,它也成為了合同的內容,違反了這個規定,構成違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也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些義務包括保護的、通知的、保密、說明的等義務。比如說在商場買東西,如果出售的商品根據它的性質和功能,必須要出賣人在交付的時候要詳細的告知使用的方法,有關操作的規則。即使合同沒有約定出賣人必須要告知使用的方法或者操作的規則,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出賣人也有義務這么做,他沒有這么做也構成違約。這就是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也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這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和表現。所以我們說在審判實踐中,區分違約和無效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個問題,關于違約和合同的解除的關系。

無效和解除似乎較為相似:解除也導致這個合同不存在,自始不存在。所以在我們實踐中,很多人認為解除和無效是不是都是一回事?解除后的責任和無效后的責任是不是也是一回事?許多人認為,在宣告合同解除以后,最后適用無效后的責任,援引無效后的責任來處理。這個做法我覺得是有問題的。我們要對無效和合同解除后的責任也要嚴格區分。盡管解除和無效一樣都導致合同不復存在,但是在解除以后的責任和無效后的責任是不同的。一個最重要的區別就是表現在,能不能適用違約責任?大家知道,我們的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法定的解除里面簡單的講就是包括兩種情況。一種就是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例如,出現了山洪、出現了地震,最后被迫解除合同;第二種就是根本違約。所謂根本違約指的是重大的違約,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違約使得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不能實現,或者給它造成重大損害,這個合同就不能再繼續履行下去了。因此法律給了非違約方一種解除合同的權利,這個時候他可以有權根據對方的根本違約行為來解除合同。過去我們的經濟合同法沒有區分根本違約和輕微的違約,所以只要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新的合同法引入了根本違約的概念,只有在嚴重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僅僅是輕微的違約,你可以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還得繼續履行,合同還必須要嚴守。因為解除合同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法律不能輕易的把這個解除的權利給任何一方。只有在出現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才能夠解除合同,這是我們新的合同法的一個根本變化。當然對根本違約的情況,在94條里面列舉了好幾種情況,在這里就不多談了。

我想強調的是在合同解除后,受害人如果要主張對方承擔責任,他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這種責任究竟怎么表述,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當時爭論非常大。但實際上這種責任包括兩種,概括起來,第一種就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人就認為,已經解除了合同,那么這個合同已經不存在了,怎么還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呢?我們前面談到違約責任必須是違反有效合同規定的義務,這個合同已經被解除了,那合同本身不存在了,怎么會有違約責任承擔呢?所以在這里我想要解釋一下,94條盡管規定了解除的原因應該是不可抗力和根本違約兩種情況,但是從實踐來看發生解除的原因,基本上主要都是違約造成的,不可抗力情況很少,99%都是因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因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這就意味著違約解除合同的原因,這就意味著違約行為已經實際的發生了,而且這個違約還不是一般的輕微的違約,因為能夠導致合同解除是嚴重的、重大的違約,是根本的違約。對于這種重大的、根本的違約,必須要進行事后的清算。僅僅是解除并不是對已經發生的違約行為所作出的清算。解除就是使非違約方,使他從原來那個因為違約以后給它造成不利后果里面解脫出來。因為違約了以后,如果這個合同繼續的有效的話,可能會對非違約方不利,這個時候就應當允許他從原有的合同里面解脫出來,尋求新的伙伴。但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因為解除而得到清算,所以法律仍然要給解除合同的一方繼續的享有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也只有這樣才能夠了結違約一方的根本違約所造成的后果。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們說因違約發生的解除是可以在解除合同以后,由非違約方繼續主張違約方賠償責任,可以繼續主張違約金和其他的違約責任形式的。這正是解除后的責任和無效后的責任的一個重要的區別。無效后的責任是不存在這種情況的,它是不能夠和違約責任并存的,但是解除是可以和違約責任并存的。但是解除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它也可以與違約后的責任不發生并存的情況,而單純的只是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一點上它有可能和無效后的責任是相類似的,這主要是指,解除不是因為違約發生的,是因為不可抗力發生的,或者是因為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發生的,因為當事人雙方約定而導致合同解除。換句話說解除不是因為一方違約發生的,這種情況下解除就不與違約責任并存,解除以后可能單純就是發生一個恢復原狀的后果。這就是我們說它和無效后的責任在這一點上它有可能是相似的,所以這是我們在實踐里面一定要把這兩個概念嚴格的區分開來,否則經常容易發生混淆。

第六個問題,關于請求無效的主體。

假如要進入訴訟程序的話,那么究竟應當由誰來主張合同無效?有人認為無效既然是當然無效,既然是絕對無效,那么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我們說盡管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是絕對無效,但并不是說什么人都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原則上我們說只能由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為什么這么考慮?首先就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無效合同盡管不是一個有效的合同,去宣告無效的時候盡管它不是一個有效的合同,但是畢竟它是因為當事人就無效問題發生了爭議,那么在爭議沒有真正解決之前,或者在法院沒有最終宣告合同無效之前,它需要適用合同的相對性規則。適用合同相對性規則,就是說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夠主張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他的人不能加入到合同關系里面來,否則和合同的相對性規則是不符合的。其次,如果要允許其他人都可以主張合同無效的話,將會損害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政府機關都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到法院來打無效官司,萬一最后這個合同不是無效的怎么辦呢?這樣的結果就是會使合同當事人無辜的、被牽扯到訴訟里面來,被迫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名譽的損害,這對合同當事人是不公平的。那么有人說檢察機關它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它可以,但是問題是公共利益這個概念,它也是一個彈性比較大的概念。公共利益很大程度上是需要法官來解釋、確定的,有一個事后確定的問題,如果法官確定的是它沒有違反公共利益,就會使訴訟當事人承擔了不必要的損害,甚至浪費訴訟的資源。所以從各方面考慮都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主張,原則上還是由合同當事人主張無效,但是這里面有一個例外。這個例外就是合同法第52條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按照52條第二款,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這個第三人怎么解釋?這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有人說在這里52條第二款講的第三人指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比如說惡意串通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都是不特定的。第二種解釋說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第三人指的是特定的第三人。比如說招投標里面,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訂立了“陰陽合同”。在投標里面把價格訂的很低,最后中標了,中標以后某人再訂立合同又把這個價格提高上去,實際上惡意串通損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這個第三人究竟該怎么理解,究竟指的是不特定的還是特定的第三人?我們理解這個第三人應該指的還是特定的第三人,不特定第三人可以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公序良俗的條款來解釋的。在這里52條第二款講的還是指特定的第三人。在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第三人的情況下,誰能夠主張合同無效呢?只能是特定的第三人、受害人才能夠主張合同無效。這個問題曾經也是有爭論。比如我們剛才舉的案例,在招投標中,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對此種情況歷來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主張無效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第三人怎么能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呢?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可以。我認為第52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和一般的無效合同是不一樣的。一般的無效合同我們可以不把它稱為絕對無效合同,而52條第二款規定的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所謂相對無效的合同指的是這種無效只能相對于特定的第三人來說是無效,而且也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張無效,并且對這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就是有特別的例外,通常是不適用國家干預的。第三人要是不主張無效的話,原則上法院不應該干預,旦是有一個例外情況。因為惡意串通損害了特定第三人,只有特定的第三人才是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主張無效,那么就根本不能確定第三人遭受損害。如果不能確定第三人遭受損害,它就不能滿足52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它就根本不可能也不應當宣告無效。所以顯然這個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的雙方不可能主張無效,只能由第三人來主張無效。這種情況確實是例外的情況。

這里我也順便談一下招投標中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問題,招投標法里面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我們要具體分析。我看到有些判決,只要看到你訂的是“陰陽合同”,比如說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要和先前的標書里面的條款不一致,都宣告無效。對這個問題我覺得需要具體分析,我們的招投標法要求它必須一致,主要是為了保護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兩個合同中的不一致,并沒有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恐怕不能簡單宣告無效。我最近看的好幾個案例都是這種情況。在投標的時候他的價款假設是一千萬,但是后來訂立合同,比如支付的價款更低了,質量要求更高了,這確實和原來的招標款不一致,但是這并沒有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不僅沒有損害,甚至它是對簽訂合同的投標人更不利,所以這種情況我們認為不一定要宣告無效。為什么招投標法要求這個合同必須要和標書一致,主要是為了保護其他投標人利益,如果不一致沒有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不應當簡單地宣告無效。

在談到合同當事人主張無效的時候這個問題,我想順便談一下關于惡意抗辯的問題。所謂惡意抗辯就是指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而針對對方的請求提出抗辯。在無效和可撤銷合同里面,惡意抗辯主要指的就是一方在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的時候明確地以他自己故意違法或者自己從事欺詐脅迫行為為理由來主張合同無效和撤銷合同。比如說,我看到有個案子就是,他自己到法院和法官說我是個騙子,我把對方騙了,所以要求宣告這個合同無效和撤銷,我承認我騙了別人,希望法院宣告這個合同無效和撤銷。這就涉及到惡意抗辯的問題,對于這種惡意抗辯行為能不能支持?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這個請求能不能支持?現在是兩種完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這個合同違法了,什么人都可以主張。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張無效,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因為你這個合同已經違法本來就應該宣告無效的,所以主張無效是完全合理的,法院也應該宣告無效。他不主張法院在審查后宣告無效,那么他的主張是好事。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盡管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維護國家的強制性規范的實施,但是它也要體現民法的誠信原則,就是整個無效制度也要體現民法的誠信原則。這樣惡意抗辯公然的承認自己違法、欺詐來主張無效,如果最后支持了他的請求,那這個和誠信原則完全是對立的,所以像這種惡意抗辯行為是應該駁回。我們覺得惡意抗辯確實是立法的漏洞,但是在學理上確實有必要進行討論。這里面可以區分幾種情況:一種就是要看他是不是有撤銷權,如果是因為可撤銷合同里面本來有撤銷權的人,他要主張撤銷,這個不能說是惡意抗辯。其次就是要考慮這種違反強制性規范是不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必須要宣告無效。這個還是回到前面我們談到的問題,如果說不是損害了公共利益,盡管違反了強制性法規范,不一定要宣告無效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用惡意抗辯的規則。比如剛才講的買賣證券公司這個案子,我的建議就是恐怕不能說限價就屬于公共利益的,還不能這么講,它主要還是維持當事人利益。證監會之所以要作出限價規定,它主要是為了盡量避免出現嚴重的顯失公平的后果,還是要維持當事人利益。盡管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則,但是違反這個規則不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在可以宣告無效也可以不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就要考慮到惡意抗辯規則的使用。你自己承認違法了,要宣告無效,要把錢拿回來,如果這樣的請求我們說支持的話,那這個顯然是使惡意抗辯的、不是善意的、違反誠信原則的一方的利益得到了支持,這我們覺得恐怕是不妥當的。這就是說惡意抗辯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還是有必要使用的,還是有意義的。在我看到的另一個案例,這個案例它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到銀行借款,借款人請來一個保證人,不久這個保證人想主張保證合同無效,然后他就提出來說他在訂立主合同的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方式,編造了一系列的虛假材料,欺詐銀行,所以他從欺詐行為的角度要求宣告無效。這個請求恐怕不能得到支持。

第七個問題,關于合同的形式要件與合同的效力。

我們講合同的形式要件有兩層含義:一個方面所謂合同形式要件指的是合同采取什么樣的方式訂立,究竟是采取口頭形式、書面訂立形式還是其他實際履行的方式,這是我們講的合同形式的第一層含義。合同形式還有第二層含義,就是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是要滿足一些特殊的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說是不是需要獲得審批和登記,獲得審批和登記等等這些條件的滿足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這是合同形式要件的第二層含義。現在我們就要分析這兩種含義的形式要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它們對合同效力究竟產生什么影響?

第一種情況就是關于合同采取什么樣的方式訂立。這個主要涉及的問題就是法律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如果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的話,這個合同是無效?還是有效?還是不成立?還是其他的問題?關于書面形式的效力問題,在合同法里面是有爭議的,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認為書面形式實際上是一個生效要件,不管法律規定還是當事人約定,書面形式都是一個生效要件,沒有符合書面形式要求的合同就是無效的。第二種就是說成立要件,如果不符合書面形式要求的話,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是不成立的。第三種看法就是它是一個證據。我們覺得能不能這么考慮:關于書面形式的效力問題,原則上首先就是當事人在合同里面,如果明確要求采取書面形式,那么當事人有關書面形式的要求,通常情況下應該把它看作成立的要求,如果沒有符合當事人約定的要求按照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看成合同不成立,它不是一個生效條件問題。因為當時的約定不能理解成是強制性規范,不能說違反這個就導致合同無效,不能這么理解,它還是一個成立不成立的問題,這個問題好理解。現在問題麻煩就是法律規定要求采取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這個時候怎么辦?我們認為,除非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除非這個有明確規定,否則原則上書面形式就是一個證據效力問題。我們必須要理解“合同”這個概念,合同是什么?我們說合同是一種法律關系,合同是一種合意的法律關系,就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它可以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它可以以書面的形式表現,也可以以口頭的形式表現,還可以以其他的形式表現。所以我們千萬不要把合同理解成是一張紙,不能把合同理解成就是合同書。合同這種法律關系可以通過一張紙表現出來,但是也可以通過口頭形式表現出來,或者通過其他形式表現出來。所以這張紙只不過是用來證明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是合同內容的憑證,它是作為一種證據來使用的。沒有這張紙是不是意味著合同關系就根本不存在了呢?不是這樣。沒有這張紙只能是表明你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內容,使得你的證據的效力受到影響,但是并不意味著合同關系不存在。有可能在沒有這張紙的情況下,你可以有效的證明合同關系已經成立,這都有可能,同時也有可能證明合同關系內容。所以不能說沒有采取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這個合同就是完全無效的或者不成立的。但是法律法規如果明確規定不采取書面形式合同將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話。這個時候書面合同就不再是一個證據效力問題了,而是一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的問題了。所以如果沒有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就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比如法律物權規定擔保合同必須要采取書面形式,否則它是無效的。所以有人說這個保證,請個保人借點錢,借點錢請個保人還要采取什么書面形式,知道就行了,數額又不大,我們說這個保證合同恐怕必須要書面形式。因為如果沒有書面形式的話,債務人一旦不能履行債務的話,保證人都會想盡千方百計不承擔責任。那么對于老百姓之間數額不大的借款,你根本不用請保人,你根本不用去搞擔保,你搞了擔保就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必須要采取的,否則合同就是無效或者不成立的。有這種規定,這個時候書面形式它就成了一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第二種情況就是登記和審批。首先講登記。登記的話究竟是什么?沒有辦登記是不是應該導致合同無效,登記是一個成立要件,還是一個生效要件?這一直有爭議。我們在很長時間里對登記這個概念一直有一種誤區,就是把登記看作是生效的要件,我們很長時間一直以來把登記看作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種手段和方法,和這種觀念是聯系在一起的,一直到現在這種觀念還很流行,認為登記它決定了合同的效力,實際上這種理解我們覺得是值得商榷的。不能把登記簡單的看作是一種國家管理經濟的手段,它能夠起到管理經濟的作用,但它主要不是一種管理經濟的手段,它主要不是用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登記是什么呢?登記嚴格的來講,它主要還是物權法上的概念,它是物權設立和移轉的一種公示方法。登記簡單就是說要把權利跟物權人的設立和移轉的事實向第三人公開,向社會公開,讓第三人知道。因為物權它具有優先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它關系到第三人利益,因此從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出發,必須把物權設立和移轉這個事實通過登記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這樣才能保證交易安全。因此我們要強調登記簡單的講就是公示。

關于審批,它和登記不同,它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種方式,它是針對具體的交易行為所進行的一種政府管理行為。所以審批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是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作出的一種判斷。因此審批直接可以作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它和登記不同。原則上審批就是生效要件,法律規定應該辦理審批的合同沒有辦理審批,應該認為這個合同肯定是無效。所以即使當事人已經簽訂了合同,但是沒有報批之前,這個合同依然是初步協議,不能看作是一個正式的合同。如果一方依合同應該辦理的沒有辦理,只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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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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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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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無效合同制度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張蕓

    什么是無效合同制度

    內容: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由于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那么什么是無效合同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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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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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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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包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的返還問題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馮清琴

    轉包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的返還問題

    內容:合同無效后,南京公司應對凱盛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折價補償。凱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子支持,但在雙方簽訂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南京公司應賠償凱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審法院判決:一、凱盛公司與南京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二、南京公司于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凱盛公司工程折價補償款及利息。那么轉包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的返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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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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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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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合同糾紛有什么解決途徑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段建國

    信托合同糾紛有什么解決途徑

    內容:二、信托投資中的復合法律關系信托實務中,存在信托公司將貸款行為&ldquo,一般而言,該類雙重法律關系的設置,主要目的在于用股權轉讓的方式為被投資方的資本返還行為承擔擔保責任,司法實踐對此爭議的主要情形是該類投資行為的效力問題,一是民商事主體之間有權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在同一交易環節中設定資本返還和股權轉讓兩種不同的合同權利類型,此即為&ldquo,的法律關系,因此要求確認該類投資行為無效,的法律關系,因此要求確認該類投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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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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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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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效合同是否存在解除問題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段建國

    無效合同是否存在解除問題

    內容:無效合同自始是沒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不存在解除問題。合同糾紛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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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427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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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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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問題主要有: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2、免責條款不得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無效;3、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免責條款無效等其他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 合同變更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探討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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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維

    合同變更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探討

    內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比較,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缺陷。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請求權的基礎不是合同變更制度。[關鍵詞]合同變更;合同更改;立法例;情勢變更;建議;請求權一、合同變更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我國民法理論認為,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一般認為,債的要素變更指的是合同標的變更。因為,合同標的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決的一種方式。那么合同變更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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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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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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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無效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合同無效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

    內容:有效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計算。而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能簡單地照搬有效合同。無效合同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有人主張從訂立合同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亦有人主張對其區別對待,認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合同無效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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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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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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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內容: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實際上,在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訴和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給付之訴。這種訴的合并審理絕不意味著確認之訴也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那么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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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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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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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無效制度的經濟分析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楊一凡

    合同無效制度的經濟分析

    內容:然而,合同之有效還是無效則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對合同效力作出何種制度安排。而合同無效時,雙方的約定對彼此的權利義務無法確定,也自然無強制的效力。而不同的合同無效制度又受制于不同的立法精神。國家之所以確立某一類合同屬于無效,主要是出于社會公益和維護基本經濟秩序的需要。自此言之,合同完全屬于當事人雙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無也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國家強制規定合同的是否無效是對意思自治的妨礙和干預。那么合同無效制度的經濟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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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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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質押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無效以及注意問題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張旭

    債權質押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無效以及注意問題

    內容:否則,質押合同無效。法律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質押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為無效。那么債權質押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無效以及注意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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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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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周春花

    如何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

    內容:”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那么如何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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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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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決辦法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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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東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決辦法

    內容: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款)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作出約定,是當事人的權利,是自愿原則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常見問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當依法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計算折價補償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法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以何種標準計算折價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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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895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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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無效制度的問題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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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學瑞

    合同無效制度的問題

    內容:合同無效就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旦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時,因為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以無效合同不能通過當事人的實際的履行行為而使它有效。所以效力待定的行為,它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它和無效合同的當然無效是不一樣的。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說當事人在締結無效合同之后,不能夠根據合同來繼續履行,也不得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法的合同無效,但究竟這個“法”怎么解釋,缺乏一個明確地判斷標準。所以過去,在判斷無效方面,常常就是把對這個“法”的解釋作一個擴大的解釋。那么合同無效制度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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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與風險承擔制度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翁玉素

    合同履行與風險承擔制度

    內容:此種情況應由合同無效制度解決。該問題可謂是風險負擔制度的第一要義。有鑒于此,風險負擔專指因不可歸責于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嗣后不能履行所產生的損失后果之負擔。其四,過錯責任是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譴責與否定過錯違約的集中體現,而風險負擔則完全不具備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的法律措施。例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定作人過失地遲延受領,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由其負擔風險,即定作人雖然得不到工作成果,但仍須支付報酬,在此,定作人承擔的是風險,而非違約責任。那么合同履行與風險承擔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1.12.2222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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