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制度的經濟分析

導讀:
然而,合同之有效還是無效則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對合同效力作出何種制度安排。而合同無效時,雙方的約定對彼此的權利義務無法確定,也自然無強制的效力。而不同的合同無效制度又受制于不同的立法精神。國家之所以確立某一類合同屬于無效,主要是出于社會公益和維護基本經濟秩序的需要。自此言之,合同完全屬于當事人雙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無也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國家強制規定合同的是否無效是對意思自治的妨礙和干預。那么合同無效制度的經濟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然而,合同之有效還是無效則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對合同效力作出何種制度安排。而合同無效時,雙方的約定對彼此的權利義務無法確定,也自然無強制的效力。而不同的合同無效制度又受制于不同的立法精神。國家之所以確立某一類合同屬于無效,主要是出于社會公益和維護基本經濟秩序的需要。自此言之,合同完全屬于當事人雙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無也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國家強制規定合同的是否無效是對意思自治的妨礙和干預。關于合同無效制度的經濟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訂立合同是現代社會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而合同的有效與無效直接影響著當事人意圖通過合同實現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實實現。然而,合同之有效還是無效則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對合同效力作出何種制度安排。因而,要對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給出合適的答案,就必須要對本國合同法所創設的合同效力制度有一個準確的理解和把握。筆者認為,我國合同立法體現了“盡可能使合同趨于有效、充分體現合同主體意思自由”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一、合同的經濟價值與合同效力狀態的關系
合同的基本經濟價值在于確保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經濟利益得以實現。在經濟交往的過程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簽訂合同的目的,乃是以合同確定彼此間的利益關系,并通過合同的拘束力促使合同主體履行各自的經濟義務,從而實現雙方預期利益的最大化。一旦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的義務,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通過矯正將法律關系恢復到正常的狀態。合同的利益確定性特征與其可得強制執行的性質,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證。
當然,并非當事人間所有的約定都能獲得法律的保護。合同所涵涉利益關系的實現應當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之上,當事人無法借助尚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實現自己預期的利益。盡管合同尚未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據締約過失責任得以彌補遭受的損失、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通過賠償責任或者返還不當得利等途徑獲得相應的補償,但當事人積極追求的合同利益無法得到實現則成為事實。以買賣合同為例,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確保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確定和可得強制執行。如果雙方依約行事,買方購買某種物品的利益需求和賣方通過賣出貨物換取貨幣的目的就能得到完全實現。而合同無效時,雙方的約定對彼此的權利義務無法確定,也自然無強制的效力。一旦發生爭議,雙方試圖通過合同實現的購買某物消費或再交易的目的和買方獲取資金購買物品、投資等追求必然隨之落空,與買賣雙方交易行為有聯系的相關利益關系鏈條勢必中斷。這無論對于當事人自身,還是對于社會的整體經濟活動,都是十分不利的。
由是觀之,合同的效力狀況對當事人乃至社會的利益有較深刻的影響,進而直接左右著合同基本經濟價值的能否實現。
二、合同效力狀態的認定與合同無效制度之立法基本精神的關聯性:兼論兩種不同利益的平衡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下,合同的效力狀態相差比較懸殊。而不同的合同無效制度又受制于不同的立法精神。因而,在不同的立法精神的指導下,對同一合同的效力狀態往往會作出不同的判斷。那么,究竟如何確定一個國家的立法精神呢?筆者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是大有裨益的。
國家之所以確立某一類合同屬于無效,主要是出于社會公益和維護基本經濟秩序的需要。這是該制度的根本出發點。但是,究竟應將制度的邊界畫在何處,是立法者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而要解決該問題,離不開兩種不同利益的權衡,即:公共利益與個體自由。
就當事人能夠從事交易行為的事件而言,我們從經濟學理性自利以及自愿即為自利的假設可以推知,自愿性的交易可以獲得效益(如契約)。因此,對于理性的人來說,訂立合同的過程應當是充分展現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過程。雙方當事人意圖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并自愿接受合同的約束:一方面,信守承諾,自覺自愿地履行合同所確立的各項義務;另一方面,在因自己的過失造成履行義務的瑕疵時,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此,通過雙方的嚴格自我約束,便可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自此言之,合同完全屬于當事人雙方的私事,其效力的有無也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國家強制規定合同的是否無效是對意思自治的妨礙和干預。
然而,由于人所具有的有限理性,任何一方都可能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對方、第三人或國家的利益。如當事人可能采用欺詐、脅迫的方式損害對方利益;也可能通過合同實現非法的目的。在此情況下,如果任由當事人自己來處置合同關系,很可能造成合同中居于弱勢地位一方、國家乃至社會公眾利益的嚴重損害,極大地破壞社會的基本經濟秩序,使每個人在市場中應有的交易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人們將懷著極大的熱忱尋求私力救濟途徑。這樣一來,市場主體為交易而支出的成本(為如防止自己受騙而支出的信息調查費用、為確保合同標的安全轉讓所支出的費用等等)將大大增加,市場交易的效率則將隨之大大降低,最終將導致社會整體財富的減少。因而,國家有必要通過強制性立法的方式對危及社會公益和基本經濟秩序的合同作否定性評價,即依法確認其為無效。從而,借助公權力維護市場的效率。世界許多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各國的合同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為國家干預合同、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打開了方便之門,但也帶來了一個十分尖銳的問題:應當把國家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力約束在什么范圍?
根據國家權力對合同效力問題干預程度的不同,筆者將各國的立法精神歸納為兩種類型:權力擴張型思路和權力限縮型思路。所謂權力擴張型思路意指國家在立法時堅持:應將一切有礙于交易公平或有損于第三人利益、社會公益的合同均作否定性評價。在這種立法精神的指導下,國家成了代替當事人進行判斷的主體,當事人行為的微小瑕疵足以使其審慎作出的選擇完全付諸東流。合同常常動輒被宣布無效,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自然無法充分實現。這種精神反映了強烈的國家主義觀念。所謂權力限縮型思路則指的是為保證社會秩序和個體自由的平衡,盡可能把國家確定合同無效的范圍限定在最低的限度內,只有在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才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確認為合同無效。在這一觀念的指導下,合同無效被保持在最小的程度上,至于純屬當事人間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則完全由合同主體自己去決定。當事人由此成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安排者。這種精神反映出立法者濃郁的個人自由主義的觀念。由于立法所堅持的基本精神的不同,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認定的寬嚴程度有極大的差異:在權力擴張型思路的指引下,合同無效的情形發生得較為頻繁,當事人的意志自由被較多地限制;而在權力限縮型思路的指引下,合同無效被嚴格地限制,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則獲得較多的尊重。 [page]
三、關于我國現行合同無效制度基本精神的簡要評析及原因分析
我國合同無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經歷了一個由權力擴張型思路向權力限縮型思路演變的過程?,F行的合同立法堅持了“盡量使合同得以生效”的基本精神,把合同的無效情形限制在較為狹窄的范圍內。
應當說,這一立法精神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逐步發展與完善,交易活動日益豐富和多元,極大地刺激了人們對自由尤其是交易(合同)自由的渴求。這種要求體現在法律中即表現為國家對合同之行政干預的減輕和合同當事人自由權利的張揚。我國現行合同法順應了社會的這一要求,在合同無效制度中表現出較為明顯的尊重個人自由意志的傾向:凡是無礙社會基本秩序、僅僅關涉雙方利益的合同是否屬于無效的問題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也完全由當事人自由裁度。
郝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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