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

導讀:
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據以行事。公約規定,如果在對要約表示承諾時載有附加或更改條件,原則上應認為是對要約的拒絕,并視為反要約,即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提出要約。逾期承諾指超過要約的有效期到達的承諾。《合同法》第20條規定了要約導致失效的四種情形,即: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那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據以行事。公約規定,如果在對要約表示承諾時載有附加或更改條件,原則上應認為是對要約的拒絕,并視為反要約,即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提出要約。逾期承諾指超過要約的有效期到達的承諾。《合同法》第20條規定了要約導致失效的四種情形,即: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據以行事。
公約基本上采用到達生效原則,但有一個例外,即如果根據要約的要求或依照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要約人可以用發貨或支付貨款的行為來表示承諾,毋需向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者,承諾則于作出此種行為時生效。
公約規定,如果在對要約表示承諾時載有附加或更改條件,原則上應認為是對要約的拒絕,并視為反要約,即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提出要約。但如承諾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條件并沒有在實質上改變原要約所提出的條件,則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仍可視為承諾,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合同條件應以要約所提出的條件和承諾所更改的條件為準。
逾期承諾指超過要約的有效期到達的承諾。按照各國法律,逾期承諾應視為反要約。公約規定逾期承諾仍具有承諾的效力,但須由要約人毫不遲延地把這種意思通知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20條規定了要約導致失效的四種情形,即: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