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修金?

導讀:
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設立、預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不論是否設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那么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修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設立、預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不論是否設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關于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修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修金?
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承包方應采用預留保修金的方法,作為對工程質量和保證工程正常使用的擔保。
設立、預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不論是否設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