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么辦,法律怎么規定的?

導讀:
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么辦,法律怎么規定的?
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在對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方接收工程后,雙方均認為工程尚存在質量缺陷,雙方約定一個期限,該期限不能低于法定的期限,在該期限內,施工方對建設方發現和提出的質量缺陷承擔修復義務。那么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么辦,法律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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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么辦,法律怎么規定的?
山西得民律師事務所顧寒君律師解答:
當合同未約定保修條款時,權利主張方是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申請責任方履行保修義務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山西得民律師事務所顧寒君律師解析:
在我國,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建設工程的保修責任是其法定義務。
建設工程質保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雖然規定了質保金的原則性比例,但該規定并非強制性規范,且對于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我國現行法律亦無強制性規定。
從內涵上看,質保金是對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的擔保,因此其返還期限理應與工程質量保修期一致,但實踐中往往存在當事人對質保金返還期限所作約定與質量保修期不一致的情況。
顧寒君律師,畢業于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執業期間辦理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擔任多家政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通過自身的業務專長及勤勉敬業的工作作風,贏得客戶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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