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缺陷期與工程保修期區別

導讀:
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那么工程質量缺陷期與工程保修期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關于工程質量缺陷期與工程保修期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后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為取回保證金后,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余的保修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則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