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

導讀: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一)缺陷產生的原因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一般采用“懷疑法”,即不輕易排除每一個可能的因素,根據已有的科學理論和實驗結果進行梳理,分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本著原因分析為責任認定服務的宗旨,分析重點可放在不同責任方的原因類別上,而避免陷入科學依據不充分的主觀推斷之中,降低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那么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一)缺陷產生的原因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一般采用“懷疑法”,即不輕易排除每一個可能的因素,根據已有的科學理論和實驗結果進行梳理,分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本著原因分析為責任認定服務的宗旨,分析重點可放在不同責任方的原因類別上,而避免陷入科學依據不充分的主觀推斷之中,降低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關于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
(一)缺陷產生的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可歸納為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周圍環境和管理等六大類,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戶擅自改變結構、超載等不當行為;管理因素是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在監督管理方面的失職行為。在分析因果關系時,要避免受外界影響、先人為主。一般采用“懷疑法”,即不輕易排除每一個可能的因素,根據已有的科學理論和實驗結果進行梳理,分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
當某一損傷現象由多種原因引起時,有時要分清各自的相關性是相當困難的,因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本著原因分析為責任認定服務的宗旨,分析重點可放在不同責任方的原因類別上,而避免陷入科學依據不充分的主觀推斷之中,降低鑒定結論的科學性。當質量糾紛發生在商品房開發產商和購房者之間時,前三類因素的責任方都在開發商,因而可不細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原因。
(二)責任認定
一般情況下,由規劃、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周圍環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其相應的責任方分別是規劃部門、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用戶、周圍影響源的相關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但有些情況還需要仔細分析,比如,建筑材料質量把關不嚴,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建設方在沒有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則設計質量問題應由建設方承擔。
與查找原因的“懷疑法”不同,在認定責任時,當沒有證據表明某一方違反國家現行規范、標準時,即應免除這一方的責任。
采用這種方法在責任認定中常常容易夸大易于檢測項目和規范規定比較明確的項目的責任,而縮小或忽視難以檢測項目和規范規定比較原則的項目的責任,必須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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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多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認定中,鑒定人員常常被要求區分責任大小和主次。由于不同種類的原因分屬于不同的技術規范,目前尚沒有技術規范涉及到它們之間的相關關系。所以這種認定是帶有推斷性的。對于不好確定的宜在鑒定報告中以定實的方式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