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認定不能含糊

導讀:
1995年2月經東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工程質量合格。(二)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該商品房質量問題存在缺陷,承擔管理責任。點評該案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商品房的質量問題,均要承擔責任。有關主管部門對他們也作出了較為嚴厲的處罰,但是“加固方案”做得再好不如當初施工時的精益求精;質監部門的“事后協調”不如事前“從嚴把關”,總之,問題的解決不能總是一罰了之,相關企業要從中汲取教訓,在工程質量問題上決不能“含糊”。那么工程質量責任認定不能含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5年2月經東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工程質量合格。(二)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該商品房質量問題存在缺陷,承擔管理責任。點評該案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商品房的質量問題,均要承擔責任。有關主管部門對他們也作出了較為嚴厲的處罰,但是“加固方案”做得再好不如當初施工時的精益求精;質監部門的“事后協調”不如事前“從嚴把關”,總之,問題的解決不能總是一罰了之,相關企業要從中汲取教訓,在工程質量問題上決不能“含糊”。關于工程質量責任認定不能含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背景
浙江省東陽市南市路308號共6幢商品房是由東陽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東陽市住宅公司)開發的,東陽市房屋建設公司(負責4幢)、東陽市城郊建筑公司(負責2幢)組織施工。工程于1993年11月開工,1994年8月竣工。1995年2月經東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工程質量合格。
2001年8月20日,購房戶曹某到市住宅開發建設公司反映,南市路308號6幢商品房質量存在問題,住戶在安裝電線時發現架空層有一根梁產生裂縫。隨后其他單元的住戶也陸續發映房子存在質量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已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調查
東陽市住宅公司接到住戶反映后,立即會同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派員到現場查看情況,分析原因,并根據實際提出了處理方案,聯系了有加固經驗的專業施工人員。當該公司施工人員前去施工時,住戶提出因其他樓層住戶有不滿情緒,所以不同意進行施工。
東陽市建設局知道情況后,派出人員會同質監部門一同前去勘察,并由質監部門進行梁中取芯檢測,出具檢測結果。然后,又指定原設計單位依據質監站檢測數據和意見,核算梁柱的承受力情況,提出加固處理方案。2001年10月26日組織住戶代表、質監站、設計單位、開發商見面開會,通報處理問題的意見和辦法,會議確定由開發商按設計單位出具的加固方案負責實施。但由于對住戶賠償問題未落實,加固方案沒有得到實施。
2002年6月10日、30日,東陽市建設局分別組織住戶代表、開發商、市規劃建筑設計院、市消協等單位,以及有關專家論證,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商品房質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質量未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系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二)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該商品房質量問題存在缺陷,承擔管理責任。
(三)由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按照2002年6月30日專家組論證會意見負責組織實施。處理
鑒于東陽市南市路308號部分商品房確屬質量存在缺陷,又不能及時解決,群眾反映激烈,并已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有關部門決定對東陽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先予以全省通報;同時責成金華市建設局會同東陽市建設局對東陽市住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暫緩年檢;根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作出的房屋質量鑒定結論,責成各責任單位對該商品房的質量事故妥善處理,并按照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號]精神及相關規定,對各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處理。點評
該案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商品房的質量問題,均要承擔責任。有關主管部門對他們也作出了較為嚴厲的處罰,但是“加固方案”做得再好不如當初施工時的精益求精;質監部門的“事后協調”不如事前“從嚴把關”,總之,問題的解決不能總是一罰了之,相關企業要從中汲取教訓,在工程質量問題上決不能“含糊”。曉易
相關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46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