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臣專家關于建設工程招標實務等相關知識的講座

導讀:
建設工程招標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那么李大臣專家關于建設工程招標實務等相關知識的講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招標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關于李大臣專家關于建設工程招標實務等相關知識的講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招標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根據2002年5月1日國家計委第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在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建設工程招標程序(流程表請在附件中下載)
1、招標資格與備案
2、招標方式確定
3、發放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4、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5、資格預審,確定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6、發售招標文件 獲取招標文件回執
7、踏勘現場
8、
(1)以書面形式
(2)答疑會獲取答疑紀要回執 、修改文件獲取澄清回 執
9、投標文件的編制與遞交
10、開標
11、組建評標委員會
12、評標
13、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備案
14、發出中標通知書
15、簽署合同協議
圖2-1 招標投標程序流程圖
(一)、招標前的準備工作
招標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由招標人完成。
1、確定招標范圍、招標階段的劃分
工程建設招標,可分為整個建設過程各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稱工程建設總承包招標或全
過程總體招標,或是其中某個階段的招標,或是某一階段中的某一專項的招標。
(1)工程建設總承包招標
工程建設總承包是指建設項目立項批準之后,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實施,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的采購直至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包。即通常稱為“交鑰匙”工程。
實行工程建設總承包招標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正式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3)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計劃已經批準;
4)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2)勘察、設計招標
勘察、設計招標可以首先對設計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招標,方案確定后針對中標方案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進行招標;也可以由方案中標單位承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還可以分單項、分專業進行招標。八部委第2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8月1日起執行)第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總承包招標。”其目的是達到優化設計,降低工程投資。
實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有正式
批準的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勘察設計所需要的資金已經落實;
3)具有設計所必需的基礎資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工程施工招標
工程施工招標可以整個全部工程招標(施工總承包);單項工程招標(單項工程總承包);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可以采取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包。
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計劃落實:項目的計劃已得到主管部門的批復;
2)規劃落實:建設項目已得到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
3)設計落實:設計圖紙已經審圖機構審查同意;
4)建設資金的落實。(資金來源)
2003年3月8日七部委令第30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3)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4)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4)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應具備的條件:七部委第27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005年3月1日起執行)第八條規定: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核準或者備案
3)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落實;
4)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具有批準的初步設計和詳細的設備清單);
2、建設工程項目備案
(1)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或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建設工程項目備案范圍:各類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橋梁、房屋基礎打樁),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
(3)備案的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當年投資額、工程規模,結構類型,發包方式,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籌建情況。
(4)辦理備案時應交驗的文件資料(備案條件)。
1)立項批準文件或年度投資計劃(項目主管部門的建設計劃已批復);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資金證明;
4)建設工程招標備案登記表。
(二)、招標階段工作及工作程序
1、招標申請與備案
《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1)招標申請表包括的內容: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結構類型、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要求施工企業等級,施工前期準備情況(土地征用、拆遷情況、勘察
、設計情況、施工現場條件“五通一平”:路通、水通、電通、通訊通、風(氣)通、場地平)。
(2)自行辦理招標的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招標人在招標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國家計委第5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規定了自行招標應具備的能力;
(3)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招標代理的協議,并報招標管理機構備案。
七部委令第30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5月1日)第十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2、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與備案(送審)
(1)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建設部89號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資格預審文件的一般應包括:
a、資格預審申請人須知;
b、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c、資格預審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
d、資格預審的標準與方法。
如果實行聯合體報名投標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時須提供聯合體協議及其成員的詳細資料,并明確分工和主辦人。
不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須進行資格后審,即開標后進行資格審查。一般在評標時,首先進行初步評審,其主要是進行資格審查,即:投標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的審查或評審,只有資格審查合格才能進行詳細的評審和比較。資格后審的內容與資格預審的內容相同。
(2)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
根據《招標投標法》、建設部89號令第十八條規定了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共有6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標段的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的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第二部分: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第三部分: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四部分:投標文件的格式及附錄。
第五部分: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第六部分: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送審(備案)
建設部89號令第十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此條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備案,二是審查。審查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如果是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進行備案審查,時間上沖突,一般是先送審,審查同意后再備案,同時發售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
當招標申請被批準備案后,根據招標方式,發布招標信息,公開招標應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應發放投標邀請函。
(建設部89號令)第十四條,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規定,規定了“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授權以(國家計委2000年7月1日發布第4號令)《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指定“《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為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發布。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內容。應包括: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資金來源;
(3)招標項目的概況,招標的范圍、內容、性質、數量(規模);
(4)招標項目實施地點和工期;
(5)投標截止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和收取的費用;
(6)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等。
七部委第三十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根據工程規模、結構復雜程度或技術難度等具體情況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實行資格預審的在招標公告中應明確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等項。
(89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的內容與招標公告相同。”
4、資格預審
(1)資格預審
投標人申請人應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報資格預審申請書,按“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如實填報相關內容。編制完成后,須加蓋投標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鑒并按“資格預審文件”要求進行密封,在指定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對所有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按“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與方法進行審查和評比,確定合格的投標人的短名單。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時不得超出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評審標準,(如提高資格標準、業績標準,和曾獲獎項等附加條件來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投標申請人),不得對投標申請人實行歧視待遇。資格預審后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核準。
七部委第三十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資設施狀
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
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主要考察該企業總體能力是否具備完成招標工作所要求的條件。公開招標時設置資格預審程序,一是保證參與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資質和能力等方面能夠滿足完成招標工作的要求;二是通過評審優選出綜合實力較強的一批投標人申請人,再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以減少評標的工作量。
參加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必須滿足的最基本條件,可分為兩類:一般資格條件和強制性條件。
①、一般資格條件的內容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資質等級、財務狀況、企業信譽、分包計劃等具體要求。是潛在投標申請人應滿足的最低標準。
②、強制性條件視招標項目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有特殊要求而決定有或無。普通工程項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設置強制性條件。對于大型復雜項目尤其是需要有專門技術、設備或經驗的投標人才能完成時,則應設置此類條件。強制性條件是為了保證承包工作能夠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項目特點設定而不是針對外地區或外系統投標人,因此不違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強制性條件一般以潛在投標人是否完成過與招標工程同類型和同容量工程作為衡量標準。標準不應定得過高,否則會使合格投標人過少影響競爭;也不應定得過低,否則可能讓實際不具備能力的投標人獲得合同而導致不能按預期目的完成。只要實施能力、工程經驗與招標項目相符即可。
通過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其目的是保證投標的資質、能力等方面能夠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要求;通過評審優選出綜合實力較強的一批投標申請人,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同時也減少評標的工作量。
(2)、發放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
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確定后,招標人以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投標申請人在收到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后,應以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是否參加投標,并在規定的地點和時間領取或購買招標文件和資料。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才有資格參與一下階段的投標競爭。
(3)資格審查
對于不進行資格預審的,為了避免投標人盲目的投標,招標人可以事先對申請投標的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的資質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5、發售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的發售
1)進行資格預審的,發售給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2)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發售給所有報名愿意參加投標并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
2)投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圖紙和技術資料后,應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后,應以書面形
式予以確認。
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但不得以此牟利,遼寧省文件物價局的遼價發【2003】91號文件中按中標價分成三檔。對于其中的設計文件招
標人可以采用酌收押金的方式;在確定中標人后,對于將設計文件予以退還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其押金退還。
(2)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后,若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解答、解釋,應在收到招標文件后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的形式向招標人提出(一般不超過5天),招標人應以書面的形式或在投標預備會(答疑會)上予以解答。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部89號令第二十條均有此規定。投標人收到該澄清或者修改函件后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踏勘現場:
踏勘現場,目的在于讓投標人了解工程現場場地情況和周圍環境情況等,以便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獲取計算各種措施費用時的必要信息。
招標人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時間組織投標人自費進行現場踏勘。設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讓投標人了解工程項目的現場情況、自然條件、施工條件以及周圍環境條件,以便于編制投標書;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標人通過自己的實地踏勘確定投標的原則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他以不了解現場情況為理由推卸應承擔的合同責任及無理的索賠。
對于投標人來講,踏勘現場,確是一個很必要的環節,投標人通過踏勘現場能夠了解工程現場情況和周圍環境(地上、地下、交通、工作場地)及可能對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等全部資料。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或工程技術人員通過踏勘現場,了解上述情況,對完成該項目需要做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數,以便編制更確切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投標報價。
踏勘現場一般安排在投標預備會(答疑會)前1-2天。(有的項目安排上午踏勘現場,下午開投標預備會)
投標人在踏勘現場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在投標預備會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招標人在組織踏勘現場時,應向投標人介紹現場情況,包括:
(1)施工現場是否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現場的地質,地下水位,水文等情況;
(4)施工現場的氣候條件,如氣溫,降雨量、溫度、風力等;
(5)現場環境:如地下、地上及周邊建筑物和構筑物,臨時道路交通,施工用水、用電、施工場地等。
7、 投標預備會(投標答疑會或標前會議)
(1)投標預備會的作用:為了使投標人在投標時,能充分理解招標文件,了解設計意圖和施工條件,招標人解答投標人提出的關于招標文件、設計文件和踏勘現場過程中的疑問問題。
(2)投標預備會的內容:
1)介紹工程情況,進行工程交底;
3)解答投標人書面或口頭上提出的關于招標文件、設計文件和踏勘現場過程中的疑問
問題。
(3)投標預備會的程序:
投標預備會是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主持召開。
1)參加會議的人員簽到,以證明出席投標預備會;
2)宣布會議開始;
3)介紹除投標人外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主要人員;
4)明確問題的解答人;
5)解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
6)通知有關事項;
7)宣布會議結束。
(4)投標人預備會結束后,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整理會議紀要和解答問題內容。以書面形式,同時發送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會議紀要和問題的解答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8、投標文件的編制與遞交
(1)投標文件的編制
a準備工作
1)投標人應認真仔細閱讀“投標須知”,投標須知是投標人投標時應注意的事項;
2)仔細閱讀和研究招標文件、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若有不清、不理解或疑問問題,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5天)以書面形式提出或在投標答疑會上提出。
b、投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建設部89號令)第二十五條都明確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投標報價應按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各種因素和計算依據,并按招標文件要求辦理提交投標擔保。
投標文件編制完成后應仔細整理、核對,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編制,并提供足夠份數的投標文件副本。
投標文件需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密封、標志。
c、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書(函);
包括投標總價或單價、工期和質量標準等方面的承諾。
2)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包括:總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流程,
施工方法,機械設備的選用,施工進度計劃安排,人員、設備、材料的計劃安排,質量、技術、安全的保證體系和保證措施,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
3)投標報價
工程預算書或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綜合單價法,工程量清單報價,常規的預算法:工料單價法),選用的定額、標準、依據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4)招標的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包括,資信證明材料(企業資質、信譽、業績等),擬派往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或保函),擬安排承擔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的分包單位,等其他資料。
5)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2)投標文件的遞交和接收
a、投標文件的遞交
1)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地點送交招標人。“《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部89號令)二十八條。”
2、投標文件的修改 、補充和撤回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b、投標文件的接收
1)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接受的投標文件,做好接受記錄,標明簽收人簽收時間;
2)招標人應將所接收的投標文件在開標前妥善保存,不得開啟。
3)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遞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三)決(定)標成交階段
1、開標
(1)、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在預先確定的地點。”
(2)開標會議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均應舉行開標會議,應充分體現招標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開標會議由招標人主持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參加,在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及相關的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全過程進行公證。
(3)開標會議程序
1)主持人宣布開標會議開始;
2)檢查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
3)介紹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4)宣布公證、唱標、記錄人員名單;
5)宣布評標原則、評標辦法;
6)投標人或推舉的代表或公證人員檢驗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宣讀檢驗結果;《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
7)唱標,宣讀有效標書的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質量標準或質量目標,投標保證金等投標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內容;唱標的順序一般應按各投標人報送投標文件時間的先后的逆順序進行或采取抽簽方式確定;
已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不予啟封和唱標。
招標人應對唱標內容做好記錄,并請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唱標記錄上簽字確認唱標記錄。
8)宣讀評標期間的有關事項。(答疑、澄清事宜的安排,不得干擾評標等注意事項)
9)宣布開標會議結束,進入評標階段。
(4)無效投標文件(廢標條件)
七部委第三十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規定: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
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建設部89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的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1)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標文件中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標文件的關鍵的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七部委第三十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5)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2、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這是《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進行評標。
(1)評標委員會的建立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建設部89號令)第三十六條和(七部委12號令)第九條、第十條對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都提出明確的規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是負責評標的臨時組織。有關經濟、技術專家應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一般省級以上)確定的專家名冊(專家庫)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經濟、技術專家人數不可少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單數)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2)評標原則,評標人員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不得帶有任何主觀意愿和偏見,高效率、高質量地做好評標工作,并應遵守以下原則:
1)認真閱讀招標文件,認真審查投標人所報的投標文件,堅持公正、合理、詳細、不錯、不漏、不偏不倚。
2)全面分析、審杳、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文件,防止重價格、輕技術或重技術、輕價格的現象,對商務和技術不可偏頗。
3)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對投標文件內容進行評審,不帶任何主觀意愿。
4)積極發表評審意見,并做好評標記錄。
(3)評標
a、初步評審
1)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投標人資質、業績、信譽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2)投標文件的符合性審查。
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
上響應的投標,應當作廢處理(七部委12號令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鑒定,核查投標文件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簽署;投標文件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所謂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標文件應該與招標文件的所有條款、條件和規定相符,無顯著差異或保留。顯著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發包范圍、質量標準、工期、計價標準、合同條件及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如果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將被確認為無效標。
投標文件的有效性:未按照規定簽署的投標文件無效。如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投標文件的完整性:無投標函、法人授權委托書、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及企業財
務狀況證明,具有標價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經理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經歷與業績等。
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的一致性:“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
文件規定的期限;質量達不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目標的或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為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應作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委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b、詳細評審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
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一條;(七部委第12號令)第二
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條;對于評標的方法都做出了相應規定。
評標的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允
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1)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要求投標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里所指的成本,應該理解為投標人自己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由于投標人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企業個別成本有可能低于社會平均成本。投標人以低于社會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個別成本的投標,則應該受到保護和鼓勵的。如果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低于企業個別成本,則可能產生為了節省開支,偷工減料和粗制亂造,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為了占有市場,降低價格構成不正常競爭行為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如何判定是否低于企業個別成本?我國現在的建筑市場的定價原則是“統一的量、市場的價、競爭的費”統一的量:通常是指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統一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所以工程量的大小和缺項、漏項可以作為判別要素之一;市場的價:而不是指導的價,由于采購渠道的不同,可能差異較大;競爭的費: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及相關條件選取一個合適的費率,但不能沒有稅金、管理費用及政府規定的勞動保護費。
(七部委12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確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底于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竟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1)設有標底,投標報價低于合理幅度的。2)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企業成本的。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侯選人或者中標人。”
2)綜合評估法
最低評標價法,就是按照價格標準和非價格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
。一般將價格以外的有關因素,折成貨幣或給于相應的加權計算,以確定最低評標價。即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采取(投標報價以外的要求)折算為貨幣的一種方法(不保證報價最低的中標);目前此種方法采用的不多。
綜合打分法(此法相對采用的較多)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一條規定:“采用綜合平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
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企業)及項目經理業績(技術負責人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的方式進行評估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3)評審
詳細評審,可對商務標、技術標,分別進行評審;一種方式是綜合評審;另一種,先評技術,再評商務。
技術標,重點是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方案及方法;施工總平面布置;施工進度
計劃(人員、材料、機具設備及資金使用計劃);施工組織管理機構、質量、技術、安全保證體系及保證措施、文明生產、施工的措施。(如冬、雨季施工、特殊結構、特殊專業、工種等)
商務標,重點是價格,報價的合理性:計算的準確性,考慮各種因素的完整性(各
種風險不利因素等,及其他措施費)。這是投標文件的核心,投標報價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格式,計算依據,計算方法進行編制,不允許偏離招標文件,如有遺漏,則視為其已經包含在其他報價中;其次包括,企業的資質、業績、信譽及項目經理、技術負責的資格、業績的證明、投標的資信情況,及聯合體投標情況及投標保證金(含保函或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的承諾及優惠條件。
綜合評估
在上述技術、商務評審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綜合比較。
4)投標文件的澄清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的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12號令第十九條)(89號令條三十九條)
(4)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法》第四十條規定。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七部委12號令)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1)評標定標方法;
(2)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3)投標文件的符合性鑒定情況;
(4)投標報價審核情況;
(5)對商務標和技術標的評審、分析、論證及評估情況;
(6)投標文件問題的澄清(如果有);
(7)中標候選人推薦或結果情況。
3、定標
(1)定標原則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
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和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
七部委第三十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二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
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確定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七部委12號令)第四十八條規定進一步明確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項目的定標原則:“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不是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個人認為可參照執行或按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執行。
(2)定標備案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定標后,應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七部委第三十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施工招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
中標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②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
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合同。“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的,不再重復提交。”
上述89號令的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內容與七部委12號令的評標報告的內容有些類同和重復,是否可以歸納如下:(完整的備案資料與階段形成)
(四)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寫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1、基本情況
①招標項目名稱;
②招標項目實施地點;
③招標項目規模、標準、結構類型(工程);
④招標范圍、招標方式;
⑤招標信息發布的媒介及時間;
⑥資質等級要求及資格審查(預審、后審);
⑦發售標書(招標文件)時間、勘察現場和投標答疑的安排,參加投標的投標人的
數量;
⑧開標、評標的時間和地點;
⑨評委會的組成;
⑩開標情況;(開標記錄)
⑪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或候選人情況;
⑫廢標情況的說明;
⑬定標結果。
2、附件
①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
②投標人報名表;
③資格預審文件;(如果有)
④招標文件;
⑤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也有的是所有投標文件的完整一套)
⑥開標記錄;
⑦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專家庫抽取的名單、評委簽到表);
⑧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參加開標會議的合格有效投標人簽到表)
⑨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⑩評標委員會編寫的評標報告(評標時間、地點;評標的依據;評標方法;評標過程
;確定中標人或推薦中標候選人的理由;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如果有,可作為評標報告的附件)經評審的投標人或中標候選人名單及排序;確定的中標人或中標候選人與其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如果有))。
⑪中標通知書
3、發放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
標的投標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六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五)合同簽訂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建設部89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除上述法律規定外進一步明確:“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七部委12號令第五十二條)”
1、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雙方按照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2、簽合同之前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保函或擔保),不提交取
消中標資格且承擔責任;
3、訂立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簽訂合同后5日退還投標保證金;
5、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1)招標人責任,一般除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需賠償有關損失。
(2)中標人責任,一般取消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
資格預審是在招標階段對申請投標人的第一次篩選,目的是審查投標人的企業總體能力是否適合招標工程的要求。只有公開招標時才設置資格預審程序,邀請招標由于招標人對邀請對象的資質和能力已有所了解,故不設置此程序。
(一)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人利用資格預審程序可以較全面地了解申請投標人各方面的情況,并將不合格或競爭能力較差的投標人淘汰,以節省評標時間。一般情況下,招標人只通過資格預審申請書了解申請投標人的各方面情況,所以編寫資格預審文件時應結合招標工程的特點突出對投標人的資質,實施能力要求所關注的問題。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資格預審須知”和表明投標人能力的“資格預審申請表”兩部分內容。
1、資格預審須知
資格預審須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介紹、對投標人的基本要求、填報資格預審申請表的注意事項、資格預審程序說明等方面。
(l)工程概況。
1)項目建設資金來源;
2)工程名稱、性質、規模、環境特點等的描述;
3)本合同項下要進行的工程說明;
4)發包方提供的設置和服務;
5)負責本工程的監理單位等。
這部分的介紹是為投標人篩選投標項目和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競爭提供基本資料。
(2)對投標人的基本要求。
1)投標的資格要求;
2)資格預審的主要內容說明;
3)通過資格預審的評定標準等。
(3)填報資格預審申請表的注意事項。
1)必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2)填報資格預審申請表應注意的事項;
3)對聯合體投標的要求等。
(4)資格預審程序說明。
1)接受申請投標人資格預審的最遲時間;
2)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不合格通知的方式;
3)對通過資格預審投標人確認參與投標競爭的回執要求等。
2、資格預審申請表
不同的招標工程對投標人的要求有很大差異,因此資格預審申請表的內容有繁有簡,但通常都要體現招標工程的施工對企業資質、施工能力、施工經驗等方面的要求。
(1)中小型工程招標的資格預審申請表。對于一般建筑施工企業均可完成且合同額相對較小的工程施工,資格預審申請表的內容相對較為簡單。
(2)大型復雜工程的資格預審申請表。大型復雜工程項目的施工對投標人的資質、能力要求較高,招標人要對每一個申請投標人進行全面審查,因此資格預審申請表格的內容也較多。
(4)資格預審程序說明。
1)接受申請投標人資格預審的最遲時間;
2)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不合格通知的方式;
3)對通過資格預審投標人確認參與投標競爭的回執要求等。
2、資格預審申請表
不同的招標工程對投標人的要求有很大差異,因此資格預審申請表的內容有繁有簡,但通常都要體現招標工程的施工對企業資質、施工能力、施工經驗等方面的要求。
(1)中小型工程招標的資格預審申請表。對于一般建筑施工企業均可完成且合同額相對較小的工程施工,資格預審申請表的內容相對較為簡單。
(2)大型復雜工程的資格預審申請表。大型復雜工程項目的施工對投標人的資質、能力要求較高,招標人要對每一個申請投標人進行全面審查,因此資格預審申請表格的內容也較多。
(2)附加合格條件。與必要合格條件的要求不同,不是每個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中均設置附加合格條件,而是視招標項目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有特殊要求決定有或無。普通工程項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設置強制性條件。對于大型復雜項目尤其是需要有專門技術、設備或經驗的投標人才能完成時,則應設置此類條件。強制性條件是為了保證承包工作能夠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項目特點設定而不是針對外地區或外系統投標人,因此不違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強制性條件一般以投標申請人是否完成過與招標工程同類型或同容量工程作為衡量標準。標準不應定得過高,否則會使合格投標人過少影響競爭;也不應定得過低,讓實際不具備能力的投標人獲得合同而導致不能按預期目的完成;只要實施能力、工程經驗等能力與招標項目的要求在同一數量級即可。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的使用說明中規定,招標人可就下列方面設立附加合格條件,如:
1)針對工程所需的特別措施或工藝專長;
2)專業工程施工資質;
3)環境保護方針和保證體系;
4)同類工程施工經歷;
5)項目經理資質要求;
6)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
【例】某水電站的引水發電隧洞施工招標,招標工程為建造一條長9400m、洞徑8m的輸水隧道。強制性條件規定,投標人必需完成過洞長9000m、洞徑8m以上的有壓隧洞的施工經歷。
2、資格評審
(1)評審方法。對滿足上述條件投標申請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采用加權打分法進行量化評定,比較出各投標申請人企業總體實力的強弱,以及分析可能投入到本招標工程的力量能否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
(2)評審內容和權重分配。評審的內容通常可分為財務能力、技術能力和施工經驗三大部分,每部分還應進行具體指標的細化。權重的分配依據招標工程特點和對承包商的要求配設,對某一方面要求高時可加大權重。然后由評審人員對各投標申請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客觀打分,按照得分值的高低排出總體能力的評定順序,進而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的短名單。
3、對聯合體資格的審查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組成聯合體以共同名義投標時可以提高投標競爭的實力。對聯合體的資格預審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查聯合體提交的聯營協議時,注意是否有牽頭公司、各方計劃承擔的份額和責任說明、協議書內是否規定,所有合伙人在合同中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如果達不到聯合體的要求,其提交的資格預審將被拒絕。
(2)聯合體每一個成員均必須提交前述單獨申請資格預審公司要求填報的所有文件。評審時必須保證聯合體中最弱的成員能夠滿足對“聯合和各自”承擔的責任。牽頭人應具有承擔工程主體施工管理和實施的合格條件。各合伙人的合格條件加在一起作為對聯臺體總體能力的評定。如果其中某一成員的資格條件不能滿足他所承擔任務所要求的基本條件,則視為整個聯合體的資格不合格。由同一專業不同資質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級別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兩個甲級資質、一個乙級資質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則這個聯合體的資質應定為乙級。此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高等級資質企業獲得招標項目后,由低資質企業來實施而影響工程質量。
(3)一個公司可單獨參加資格預審,也可以作為聯合體成員參加資格預審.但不允許任何公司在以獨立的名義遞交資格預審的同時又作為聯合體成員參加。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兩種身份均將被拒絕。
(4)資格預審合格后,聯合體成員或責任的任何變化都必需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前征得招標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將失去合格的資格。如果招標人認為聯合體的任何變化將導致如下任何情況,則不能獲得允許:
1)大大影響了聯合體的整體競爭實力;
2)有未通過或未參與資格預審的新成員;
3)聯合體的資格條件已達不到資格預審的合格標準;
4)招標人認為將影響招標工程利益的其他情況。
5)作為聯合體提出資格預審申請并合格后,不得單獨投標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并自動認為資格預審合格。
(三)確定資格預審合格投標人的短名單
1、資格預審采用及格/不及格制。投標申請人的資格預審是否合格,不僅看其最終總分的多少,還要檢查各單項得分是否滿足最低要求的得分。如果一個申請投標人資格預審的總分不低,但其中的某一項得分低于該項預先設定的最低分數線,仍應判定他的資格預審不合格。
2、確定投標人短名單目前確定短名單有如下兩種方式:
(1)不限定合格者數量。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原則,所有在錄取分數線以上的投標申請人均認為資格預審合格,可以參與投標競爭。但錄取分數線應為滿足資格預審預先設定滿分的60%或80%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或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實施的工程項目通常都采用這種方式。
(2)限定合格者數量。對得分達到滿分60%以上的投標申請人按照投標須知中說明的預先確定數量(5~7家),從高分向低分錄取。對合格的投標人發出邀請函并請其回函確認是否參加投標,如果某一投標人放棄投標,則以候補排序最高的投標人遞補,以保證投標競爭者的數量。目前國內招標的工程項目中,由于國內同一資質的施工企業之間的能力差異不是很大,如果不限定數量往往超過預定合格標準的投標人很多,不能達到突出投標競爭、減少評標工作的目的,因此現在采用這種方式的較多。
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所有投標申請人通告資格預審結果,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經過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應當要求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否參與投標,若有不參加投標且本次資格預審采用預定數量確定的投標人短名單,則應補充通知記分排名下一位申請人購買招標文件,以保持投標具有競爭性。
(四)資格預審評審報告
資格預審完成后,評審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資格預審報告,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概要;
2.資格預審評審簡介;
3.資格預審評審標準;
4.資格預審評審程序;
5.資格預審評審結果;
6.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名單及附件;
7.資格預審評分匯總表;
8.資格預審分項評分表;
9.資格預審詳細評審標準等.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
勘察設計是工程的前期工作,其招標方式、招標程序和工程施工招標類同,與施工招標的區別是招標內容不同;對投標書編制要求不同;評標的原則不同。
勘察招標應該說接近于施工招標,根據招標文件的技術經濟指標:如勘探的孔的平面布置圖,鉆孔的數,進尺的深度,達到土層的要求及提交勘探成果報告的要求(物理、力學指標、平面柱圖等),按不同土質報出延米單價。
設計招標往往要進行技術方案的先進性,符合規劃要求,滿足使用功能,節能、高效、工程投資低,經濟效益好,充分發揮項目投資效益。
(一)設計招標的資質
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國家不允許超資質承接工程項目的勘
察、設計任務。不同資質等級其運用范圍有明確的規定。
(二)資格審查方法
由于設計招標是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優選,因此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考查他是否
具備規定的合格性條件,以及有能力的充分的條件完成設計任務。一般規定格式要求投標人報送的資格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資格證明
(1)勘察、設計資格證書;
(2)收費資格證書;
(3)工商營業執照。
2、投標單位概況;
3、同類工程設計經驗;
(1)近10年已投產的同類工程概況;
(2)近5年已進行設計的同類工程概況;
(3)正在進行設計的工程概況。
4、近10年的獲獎情況;
5、近3年的設計質量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6、投標單位的財務狀況;
7、近3年的仲裁和訴訟情況;
8、 其他證明材料。
(三)設計招標文件
1、設計招標委托的工作范圍。
(1)初步設計
(2)施工圖設計
2、設計招標文件的組成。
(1)投標須知
投標須知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指南,應包括工程簡介和對投標要求的有關事項。如:①工程名稱;②工程地址;③占地面積;④建筑面積;⑤招標文件答疑;⑥現場考察的時間和地點;⑦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等。
(2)設計依據文件
①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復印件;
②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③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3)設計要求文件(項目說明書或設計大綱)
應列明對投標文件的具體要求,包括工作內容、設計范圍和深度,建設周期和設計進度
要求(也可作為評標條件)等方面內容,并告知建設項目總投資限額。具體包括:
①設計文件編制依據;
②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方面的要求;
③技術經濟指標要求;
④平面布局要求;
⑤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結構型式方面的要求;
⑥結構設計方面的要求;
⑦設備設計方面的要求;
⑧特殊工種方面的要求;
⑨其他有關方面要求,如環保、消防等。
(4)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5)設計基礎資料
①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現場地勘成果報告;
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等。
(6)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
(7)投標截止日期
注:建設部2000年82號令要求,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不少于45日;
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八部委第2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8月1日起執行)第十九條規定:“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8)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
(9)評標標準及評標方法
(10)其他內容:
①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是否給予經濟上的補償,補償金額(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②是否允許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投標書的方案。如果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
意使用該方案,說明使用費的補償辦法。
(四)設計評標辦法
設計招標、評辦法宜采用綜合打分法。
(五)投標
五、施工招標文件
(一)施工招標文件的作用
招標文件的編制是招標準備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其重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1、招標文件是提供給投標人的投標依據
施工招標文件中應明白無誤地向投標人介紹實施工程項目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包括工程基本情況、預計工期、工程質量要求、支付規定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標人據以編制投標書。
2、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是簽訂合同的基礎
招標文件中除“投標須知”以外的絕大多數內容都將構成今后合同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盡管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可能對招標文件中的某些內容或要求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投標人也會對招標文件提出一些修改要求或建議,但招標文件中對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不會有太大變動。由于合同文件是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都應該嚴格遵守的準則,也是發生糾紛時進行判斷和裁決的標準,所以招標文件不僅決定了發包人在招標期間能否選擇一個優秀的承包人,而且關系工程施工是否能順利實施,以及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的經濟利益。編制一個好的招標文件可以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和索賠,意味著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已成功了一半。
(二)招標文件的組成
1、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由于招標工程的規模、專業特點、發包的工作范圍不同,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繁有簡。為了能使投標人在招標階段明確自己的義務、合理預見實施階段的風險而進行投標,按照建設法規的要求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的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實施地點、建設規模、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2)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3)工程量清單;
(4)建設資金來源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5)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
(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7)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8)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9)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10)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
(11)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大型復雜工程的招標文件。由于內容多、要求全面,通常要分卷、分章編制。目前國內某些行業結合本系統的工程建設特點并參照fidic的招標程序編制了規范化的招標文件范本,一般包括投標邀請書、投標須知、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圖紙和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和參考資料等內容。其中的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圖紙和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四部分還將作為未來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1)投標邀請書。是發給通過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邀請信函,并請其確認是否參與投標。
(2)投標須知。內容包括:工程概況介紹、發包工作范圍、招標程序、招標文件的組成,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和注意事項、評標和定標的原則等以及招標文件前附表。
由于招標文件所包括的內容較多,為了便于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書階段能夠明確了解招標工程的概況和招標投標程序,通常在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的前面都有一個前附表。前附表中的內容列出投標須知中一些主要規定內容,因此應與投標須知相應條款的規定一致,而非另作其他的額外要求,但也應注意不要遺漏主要要求。
(3)合同條件。由招標人起草的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是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在招標文件中發給投標人,一方面要求投標人充分了解合同義務和應該承擔的風險責任,以便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加以考慮;另一方面允許投標人在投標書中以及合同談判時提出不同意見,如果發包人同意也可以對部分條款的內容予以修改。
(4)技術規范。本部分一般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提供現場的自然條件,包括現場環境、地形、地貌、地質、水文,地震烈度及雨雪量、風向、風力等描述和資料;二是現場施工條件,包括建設用地面積、建筑物占地面積、場地拆遷及平整情況、施工用水用電及有關勘探資料等;三是本工程采用的技術規范,要寫明招標工程的具體要求,可能包括對材料,施土工藝特點和應達到的質量標準,尤其是對特殊工藝的質量要求,還可能包括施工程序及應采用方法的描述。這部分內容在招標階段是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和計算施工成本的依據,也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定合同責任和進行質量驗收的依據,因此一般需要詳細和明確。
(5)工程量清單。泛指的工程量清單可以包括施工工程量清單、永久工程的設備清單和材料清單。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劃分要與技術規范相對應,需認真細致地編寫,它是投標人報價的主要依據。如果合同采用總價承包方式,應采用施工圖設計的預算工程量;若采用單價合同承包,可使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概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應與投標須知、合同條件、合同協議條款、技術規范和圖紙一起使用。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屬于招標人估算的和臨時的量值,作為各投標人報價的共同基礎。支付工程款時,則應以由承包人計量、監理工程師核準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為依據。建設部頒布的施工招標文件范本中規定,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填人的單價和合價,應按照企業定額的工、料、機消耗標準及市場價格確定,作為直接費的基礎。間接費、利潤、現場因素費用、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所測算的風險金、稅金等按現行的計算方法計取,計入其他相應報價表中。工程量清單中的每一單項均需填寫單價和合價,對沒有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的費用,應視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或合價之中。在編制和填寫工程量清單的每一項的單價和合價時,應參考投標須知和合同文件的有關條款。
(6)參考資料。這部分內容不是每一個招標文件都必須包括的內容,如果提供“參考資料”,應予說明它不構成未來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只是為投標人提供信息幫助,招標人對其詳實準確性不負責,應由投標人在現場考察中進一步收集資料落實。如承包方應繳納的稅費;如果在技術規范中未提供當地的氣象資料,在此說明的一年內不利于施工的影響天數;施工現場遠離主要交通干線時,當地的站場情況和運輸條件等信息。
(7)必要的格式性法律文件。通常包括投標保函格式、履約保函格式、預付款保函格式、標準的投標書和投標書附錄格式、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協議書格式等。這些文件格式可以采用附錄的形式包括在招標文件之中。
【例】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中規定的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卷投標須知、合同條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標須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條件
第三章合同專用條件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二卷技術規范
第五章技術規范
第三卷投標文件
第六章投標書及投標書附錄
第七章工程量清單與報價單
第八章輔助資料表
第九章資格審查表(有資格預審的不再采用)
第四卷圖紙
第十章圖紙
(三)對招標文件的補充或修改
招標文件發售給投標人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的(十五日)任何時候招標人均可以對其中的任何內容或部分加以補充或修改。
1、對投標人書面質疑的解答
投標人研究招標文件和進行現場考察后會對招標文件中的某些問題提出書面質疑,招標人如對其問題給予書面解答,就此問題的解答應同時送達每一個投標人,但送給其他人的解答不涉及問題的來源以保證公平競爭。
2、標前會議的解答
標前會議對投標人書面和即席提出問題的解答,在會后應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發給每一個投標人。
3、補充文件的法律效力
不論是招標人主動提出的對招標文件有關內容的補充或修改,還是對投標人質疑解答的書面文件或標前會議紀要,均構成招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原發出的招標文件不一致之處,以各文件的發送時間靠后者為準。
4、補充文件的發送對投標截止日期的影響
在任何時間招標人均可對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進行補充或修改,但應給投標人合理的時間在編制投標書時予以考慮。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澄清或修改文件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5天以前送達每一個投標人。因此若遲于上述時間投標截止日期應相應順延。
(四)投標擔保
l、投標擔保的形式
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在預期合同價格的1%~5%范圍內,合同額較大的項目取較小百分比,反之取較大百分比,既要使保證金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又不要令投標人負擔過大。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七部委30號令規定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
2、投標擔保的約束條件
由于投標擔保是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前,投標人隨同投標文件一起提交給招標人,因此投標擔保約束的是開標后投標人的行為。投標截止日前,投標人的任何行為都可以自主決定而不構成投標人違約,如申請資格預審后不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合格者不購買招標文件;購買招標文件后不參與投標;遞交投標文件后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撤回投標書或更改其內容等均不能視為投標人違約。
投標截止日期后構成投標人違約行為,招標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況包括:
(1)投標截止日期后要求撤標;
(2)開標日后堅持要求對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
(3)對經評標委員會修正后的報價計算錯誤拒絕簽字確認;
(4)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拒絕簽訂合同;
(5)中標后不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供履約擔保。
(五)施工合同范本
1、合同范本的作用
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件不僅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書的依據,也是未來合同的基礎。為了避免合同中缺少某一部分的責任約定,也為了防止具體合同中某些責任或風險的劃分不夠公平合理,有關部門組織編寫和發布了一些適用于不同情況的合同文件范本。
2、合同范本的種類
(1)fidic施工合同條件;
(2)世界銀行和亞洲發展銀行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
(3)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
上述合同范本既有一定的強制使用效力,同時也允許結合招標工程的具體特點對其中不適用的某些條款予以刪節、修改或增補范本中未涉及的條款。
(六)監理招標文件
(一)監理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招標文件通常由以下幾部分文件組成:
(一)投標邀請信
投標邀請信是招標人發給經資格預審合格的短名單內監理單位的信函,應在招標準備階段完成。
(二)投標須知
投標須知是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和編制投標書的主要依據,內容應盡可能完整、詳細。一般情況下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工程的綜合說明。說明監理工程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規模、工程等級、地點、總投資、現場條件、預計的開竣工日期等。
2.委托的監理任務綱要
任務綱要是招標人準備委托的工作范圍,投標人依據此文件編制監理大綱。綱要內說明的工作內容,允許投標人根據其監理目標的設定作出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
3.合格條件與資格要求。
(1)說明本次招標對投標人的最低資格要求;
(2)評審內容;
(3)投標人應提供資格的有關材料等。
4.招標投標程序
(1)有關活動的時間、地點的安排,如現場考察、投標截止日期等;
(2)對投標書的編制和遞交的要求;
5.評標考慮的要素和評標原則。
(二)編制招標文件的注意事項
依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委托工作范圍確定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1、監理服務工作大綱與合同中委托監理范圍的關系
監理服務工作綱要是投標須知中的內容,是指導投標人編制投標書時制訂監理規大綱和報價的依據,合同履行過程中不作為合同有效文件。而合同專用條件中寫明的委托監理范圍可以相對簡單概括,定標簽訂合同后與投標文件共同作為合同文件。
【例】某工程招標文件中專用條件規定的委托監理正常服務范圍的內容。
1、制定監理所需的準則、核對單、表格和證書等。
2、建立監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統。
3、參與編制施工招標文件、編制標底,協助評標與合同談判。
4、審查施工圖紙及施工圖預算,參與技術交底和施工圖會審。
5、協助發包人做好開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協調不同合同工序間的銜接。
6、實施監理,確保監理組織能有效地和順利地進行監理,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審查批準施工單位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員、施工計劃、施工組織設計與材料來源;
(2)合理安排出圖,及時頒發施工圖紙;
(3)審查批準施工單位的工程圖紙;
(4)嚴格檢查放線與施工測量;
(5)質量控制與材料和工程試驗;
(6)工程進度的控制與評估;
(7)執行現場材料與工程量的計算.編寫有關記錄與報告;
(8)簽發變更命令、評估變更,確定未標價工程的費率.指派計日工或決定要求的;
(9)制備并頒發付款證書,簽訂工程的完成;
(10)根據操作工藝與技術規范的要求檢查工程的施工質量;
(11)檢查工程進度,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文明施工,防止污染環境;
(12)核對施工單位的賬目、發票、索賠及其他呈報;
(13)保存付款記錄;
(14)監督施工單位的安全和工程保護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周圍建(構)筑物的安全監測與保護;
(15)主持與施工單位的每周會議,以審查圖紙、工程進度和其他有關事務,保存經有關方簽字的會議記錄;
(16)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發票、索賠和其他報告并作出答復;
(17)在賬目、索賠、問題、爭議與分歧等方面協助發包人處理或在需要時作出決定,假若需要仲裁,協助發包人為任何法律行動制備支持文件;
(18)保存與合同計劃不符或更改的記錄,提供一套已標明修改處的主圖作為竣工圖紙的基礎;
(19)督促審查施工單位各階段提交的竣工資料及全套竣工資料,簽署建設監理意見,按有關要求組織驗收;
(20)編寫并保存月度進度報告,及時提供向世界銀行報告的有關材料;
(21)定期編寫進度和財務狀況報告(季度、半年與年度)以及工程完工時的竣工報告;
(22)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發包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2、合同的計價方式
由于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不同,在一個合同內可以僅規定一種計價方式,如土建工程施工監理采用按該部分工程造價百分比取費。為了使投標人能夠正確報價,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
3、發包方提供的人員、設備或設施的約定
發包方可為監理機構在執行監理業務過程中免費提供的物質和人員服務,應在招標文件內予以明確,以便投標人報價時不再考慮。物質服務通常包括現場辦公用房、辦公室設備和生活配套設施。凡未寫明的部分均需由監理單位自備。
4、酬金和支付
這部分內容的重點要明確合同價格是固定價格還是可調整價格,以及附加和額外監理工作酬金的計算方法。
5、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在招標文件內應說明投標書應包括的內容和投標書的封記與遞送要求。
(1)投標文件的組成
1)投標單位概況。包括單位資質等級、核準的監理業務范圍、主管部門或股東單位、人員綜合情況等;
2)監理大綱;
3)監理機構的組成。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及主要人員的監理業績;
4)監理機構人員的職稱證書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等證明文件;
5)用于工程的檢測設備、儀器一覽表或委托有關單位檢測的協議;
6)近幾年的監理單位監理業績及獎懲情況;
7)監理費報價;
8)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2)投標文件的封記。我國目前對只委托施工階段監理的一般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可以放在一起打捆包封,開標時報價也予以宣讀。如果是大型復雜工程,因其委托監理工作范圍廣泛(包括不同階段或不同性質的內容),評標時主要關注所提供監理服務的質量,按照世行的規定技術投標書和財務投標書要分開單獨包封。只有經過技術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才在縮小的范圍內進行二次開標公布報價,未通過技術評審的財務投標書不再啟封。
如果是基于質量和費用的選擇,技術標和商務標必須同時遞交,投標截止日期后雖然不
馬上開啟商務標,投標人也不允許對報價再作任何修改。若招標僅是基于質量的選擇,不要求投標人報送商務標,經過技術評審比較出最優投標書后,再通知其提交商務報價書。商務報價書的內容是否合理,作為合同談判的內容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