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他人承接工程發生工傷有責任嗎

導讀:
介紹他人承接工程發生工傷有責任嗎2006年7月,莊某因新建樓房需粉刷外墻,經人介紹聯系到油漆工錢某。受害人朱某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其余5名共同施工人及房主莊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錢某與朱某等人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共同承攬關系,應當由錢某承擔雇主責任還是由所有承攬人及定做人共同承擔責任。朱某在施工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錢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莊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錢某施工,應當與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介紹他人承接工程發生工傷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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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他人承接工程發生工傷有責任嗎
2006年7月,莊某因新建樓房需粉刷外墻,經人介紹聯系到油漆工錢某。錢某找到朱某等5人共同到莊某家施工,由錢某具體負責施工活動安排,并與莊某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工價隨行就市,按施工人員出勤計算報酬,工程完工后由錢某與莊某進行結算。
2006年8月,朱某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腳手架斷裂摔落地面,導致左腿粉碎性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受害人朱某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其余5名共同施工人及房主莊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錢、朱等人平時交錯共事,一般由其中一人承接業務后,再邀其他人共同進行施工,完工后由承接人與房主結賬,平時各人自行記賬,年底再分別結算,各人之間同工同酬。另外,錢某等人并沒有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錢某與朱某等人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共同承攬關系,應當由錢某承擔雇主責任還是由所有承攬人及定做人共同承擔責任。庭審中,有人提出,錢某作為該粉刷業務的具體承接人,并與房主簽訂施工合同,具體負責施工活動安排,錢某就是雇主,他與朱某等人之間是雇傭關系。朱某在施工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錢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莊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錢某施工,應當與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錢某認為,自己與朱某等人以其共同勞動按照莊某的要求完成粉刷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莊某給付相應的報酬,他們之間是共同承攬關系。錢某在施工中只起牽頭作用,并不是單獨承攬該工程后再雇用朱某等人施工,不應當僅憑其簽訂施工合同就認定為雇主。朱某的損失應當由所有承攬人共同承擔,莊某作為承攬合同的定做人,應當承擔與其選任承攬人過失相應的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與共同承攬關系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容易混淆,認定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四點,一是雙方是否有書面或口頭合同,二是雇員是否獲得報酬,三是雇員是否以提供勞務為內容,四是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表面看來,錢某與房主莊某簽訂施工合同,且在施工過程中負責具體安排,似乎符合雇主的形式要件。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錢某、朱某等人之間平時的通常做法就是交錯共事,由其中一人承接業務后大家共同施工,錢某僅是起到一個牽頭作用,其簽訂合同可以理解為是代理朱某等人實施民事行為,并且朱某等人通過具體實施施工活動對該代理行為予以認可,該合同同樣對朱某等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錢某在施工過程中負責具體施工安排,只是各承攬人在施工上的不同分工而已,由于其是牽頭人,由其負責具體的安排也合乎情理,并不是雇傭關系要求的對雇員控制、指揮和監督。
從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考慮,錢某與其他人在報酬上實行的是按出勤時間計算,且是同工同酬。也就是說,錢某與其他人在該施工中享受的是完全一樣的權利,并沒有因為牽頭簽訂合同就享受超出其他施工人的權利,也理應承擔與其他人一樣的義務,否則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錢某在本案中并不是朱某等人的雇主,而是與他們之間形成共同承攬關系,朱某作為共同承攬成員之一,在完成定做人的工作任務過程中因意外遭受人身損害,在沒有實際侵權人的情況下,作為共同承攬人的其他成員應當共同承擔責任。作為定做人,莊某沒有認真審查錢某、朱某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選任上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由于錢某、朱某等5人并無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受害人朱某對其損害結果也有一定責任,可以適當減輕莊某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