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工程發生傷亡的刑事責任

導讀:
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應區分兩種情況1、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那么轉包工程發生傷亡的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應區分兩種情況1、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關于轉包工程發生傷亡的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或個人,主觀方面以牟利目的,且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相關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作了量化規定。
2、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或者個人,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毀壞結果,相關司法解釋對數量作了量化明確。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刑法》通過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變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對象不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農用地。
對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應區分兩種情況
1、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因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建設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合同無效后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
為此,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因此,只要建筑工程質量合格,實際施工人就可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支付工程款。
2、轉包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承擔修復義務,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責任;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對轉包的工程經修復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轉包工程發生傷亡的刑事責任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對于轉包后建設的工程,我們主要是看轉包行為的這一性質,之后工程要是出現了問題或是出現了傷亡,有關的人員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這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