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取得房產證的經典糾紛案例

導讀:
逾期取得房產證的糾紛案例周先生和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時約定開發商在2008年10月7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周先生為此要求開發商承擔其逾期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損失;開發商認為預售合同中未約定其須就周先生逾期取得產權證承擔違約責任,拒絕了周先生的索賠要求;周先生為此提起了訴訟。期房轉讓糾紛陳先生于2005年4月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7年4月。那么逾期取得房產證的經典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逾期取得房產證的糾紛案例周先生和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時約定開發商在2008年10月7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周先生為此要求開發商承擔其逾期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損失;開發商認為預售合同中未約定其須就周先生逾期取得產權證承擔違約責任,拒絕了周先生的索賠要求;周先生為此提起了訴訟。期房轉讓糾紛陳先生于2005年4月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7年4月。關于逾期取得房產證的經典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讓市民放心買房、做個購房過程中的“法律明白人”,2010年秋季房交會設立了專門的法律義務咨詢平臺,為市民提供免費公益法律咨詢。昨日,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2010年秋季房交會期間,部分市民購買商品房后陷入開發商私自更改結構的糾紛比較突出。為此,任律師特意為部分市民作出了解答。
逾期取得房產證的糾紛案例
【案例】周先生和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時約定開發商在2008年10月7日前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但開發商因自身原因,直至2010年2月還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致使周先生遲遲無法辦理該房屋的房產證。周先生為此要求開發商承擔其逾期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損失;開發商認為預售合同中未約定其須就周先生逾期取得產權證承擔違約責任,拒絕了周先生的索賠要求;周先生為此提起了訴訟。律師點評:周先生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要求開發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律師建議:建議購房者在預售合同中,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及開發商逾期辦理產權證,購房者仍接受房屋,開發商所應承擔的違約金作明確約定,以便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物業管理費用糾紛
【案例】市民袁先生在我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雙方在《預售合同》附件中約定了由某物業管理公司對所購物業進行維修、管理服務,并按合同約定交納有關費用,預售合同中沒有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予以約定。房屋交付后,開發商告知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為每平方米3元,袁先生提出異議,認為開發商當初口頭承諾前期物業管理費為每平方米2元5角,前期物業管理費用不能擅自改變。開發商認為,該物業管理費是其與物業管理公司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且該合同在房屋交付時已放在售樓處公示。雙方為此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律師點評:購房者和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往往忽略了對前期物業管理費用的約定,以致房屋交付時,雙方對前期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無法達成一致。律師建議:購房者和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中應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作明確約定,以免事后無法協商一致。房屋用途變更糾紛
【案例】吳先生2005年6月買了一套住宅。預售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8年4月,房屋交付條件包括開發商取得該物業的《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但到2009年7月,開發商仍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經調查得知,是開發商私自改變房屋用途,導致開發商在申請《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時遇到障礙而無法按約交房。律師點評:房屋用途改變的案例在實踐中屢見不鮮。本案中,吳先生可要求開發商按預售合同的約定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若吳先生購房時,開發商未告知吳先生房屋用途改變的情況,吳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開發商給予經濟補償。律師建議:購房前,特別是“爛尾樓”續建項目,購房者應對樓盤的各項情況做充分、全面了解。期房轉讓糾紛
【案例】陳先生于2005年4月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7年4月。2008年10月,在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陳先生與王小姐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以15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王小姐,并約定在陳先生取得產權證后,雙方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08年12月,陳先生不再同意將房屋轉讓給王小姐。雙方引發爭議,并訴至法院。律師點評:自期房限轉政策出臺后,期房轉讓糾紛就開始頻頻發生,買賣雙方通過簽訂定金合同、附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等方式進行期房轉讓,這些方式對買賣雙方存在著諸多風險。本案中,陳先生雖未取得該房屋產權證,但由于陳先生與王小姐之間的購房協議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即使陳先生愿意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王小姐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王小姐要求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是,陳先生取得該房屋產權,或該房屋所在樓盤辦出產權證,陳先生能夠依法取得該房屋產權。律師建議:律師建議購房者待買方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再進行房地產買賣,不要因一時心急,惹來不必要的麻煩。房屋貸款糾紛
【案例】某樓盤系A公司開發的商品住宅。2009年4月,袁先生向A公司購買其中一套房屋,并簽訂了預售合同。根據預售合同的約定,該房屋總價款人民幣120萬元,首期付款40萬元,余款袁先生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雙方還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若因購房人原因(包括銀行貸款政策變化),銀行未全部或部分批準購房人貸款申請的,購房人應補足全部房款。”2009年6月,因袁先生有其他幾筆貸款未清償,銀行未批準袁先生上述貸款。由于袁先生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補足全部房款,故A公司將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終止預售合同。律師點評:本案中,預售合同中有關購房人無法貸款時應補足房款的補充約定合法有效,袁先生應按照約定補足全部房款;若袁先生未補足房款,A公司有權要求解除與袁先生的預售合同,并要求袁先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律師建議:律師建議購房者在購房前,應對申請貸款的可能性做全面、詳細了解。在不能確定能足額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應爭取與發展商達成協議:在不能取得貸款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以避免相應的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