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陷阱

導讀:
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陷阱之三精典案例:以公證書的形式確認共有關系1998年5月,華氏兄弟各出資3萬元購買了朝陽區某小區一房屋,兩人各占二分之一產權,并作了公證,但該房屋所有權登記上僅寫了華兄名字。現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華兄名下,因此兩人之間的約定僅發生債權效力,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即華兄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鑒于華氏兄弟之間的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從而對善意第三人也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華兄與向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須征得華弟的同意,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那么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陷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陷阱之三精典案例:以公證書的形式確認共有關系1998年5月,華氏兄弟各出資3萬元購買了朝陽區某小區一房屋,兩人各占二分之一產權,并作了公證,但該房屋所有權登記上僅寫了華兄名字。現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華兄名下,因此兩人之間的約定僅發生債權效力,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即華兄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鑒于華氏兄弟之間的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從而對善意第三人也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華兄與向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須征得華弟的同意,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關于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陷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得不防的陷阱之三
精典案例:以公證書的形式確認共有關系
1998年5月,華氏兄弟各出資3萬元購買了朝陽區某小區一房屋,兩人各占二分之一產權,并作了公證,但該房屋所有權登記上僅寫了華兄名字。2009年4月,華兄經過興商中介機構介紹,與向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以140余萬元賣與向某,該房屋至今未過戶到向某名下。華弟以未經共有人允許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訴至法院。
房產專家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華氏兄弟雖然簽訂協議約定房屋的產權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但協議簽訂后兩人未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作共有權登記。現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華兄名下,因此兩人之間的約定僅發生債權效力,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即華兄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鑒于華氏兄弟之間的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從而對善意第三人也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華兄與向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須征得華弟的同意,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維權提示
律師建議,買賣房屋時,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能夠聘請房產專業律師陪同,在買賣的過程中,對中介機構、買賣合同的全部條款等可能發生法律風險之處予以把關,以防止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具體如下:
1、選擇正規中介機構,對中介的承諾和保證以及應該提供的服務,均以書面形式約定,這樣可以鞭策中介機構認真審查賣房者資質,確保所買房屋無權利瑕疵。
2、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應認真審查房屋的權利狀況,要求售房者提供確保有權處分所售房屋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以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為了充分保障自己的權利。建議向房產登記部門、小區物業以及鄰居等多了解房屋狀況。
3、簽訂二手買賣合同時,應提前考慮房價變化等因素,約定違約賠償責任,避免因房價變化而導致守約方遭受損失。對于購房者,應在具備辦理過戶手續的條件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律師在全程代理一手商品房(別墅)、二手房(別墅)購買和出售中的風險防控:
①查詢預購房屋權屬狀況;②參與訂立定金協議(存量房屋買賣居間協議);③參與訂立存量房屋買賣合同;④審查合同及相關資料⑤支付和收取購房款時的風險防控;⑥陪同參與銀行面簽;⑦:陪同參與網簽⑧代理繳納稅款⑨代為履行過戶手續⑩參與物業交接⑩在交易全過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等
2、糾紛解決:
①解決商品房(別墅)、二手房(別墅)糾紛;
②解決離婚及其過程中的涉及的房產分割糾紛;
③遺產繼承糾紛;
④發送律師函;代理起訴、出庭應訴等等。
3、出具法律意見書
對房屋手續是否齊全、房屋產權是否明晰、房屋是否在租或存在權利瑕疵及房屋土地權屬情況等出具法律意見書及風險提示。




